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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会销注意了!九部门联合整治食品、保健品市场

发表时间:2018-09-11 浏览:4438

国务院食安办、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九部门联合发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行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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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点 整 治】

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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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体店不能在网络平台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


《方案》明确,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所经营产品的直接责任人,应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


会销场地提供者要进行实名登记


《方案》要求,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能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管部门,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广告发布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方案》明确,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纳入2017年对省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方案》提出,对于发现的食品和保健食品违规营销、非法宣传、非法添加、非法生产等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治理食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诈、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成效,将纳入2017年对省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