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仁健康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8日,位于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厂区占地面积25000㎡,建筑占地面积9000㎡,公司配备专业的研发生产团队和质量管理团队,公司设有研发部、质量部、生产部、设备部、物控部、财务部、业务部、综合管理部等部门。公司秉承“国仁健康,健康国人”的理念,结合现代科学技术,以“取材于天然,提升于科技,立足于有效,扩展于文化”为指引,在紧密结合市场的基础上,立足大健康产业,与国内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机构合作,不断开发具有高附加值的功能性产品,以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和行业贡献。
公司布局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设计,主要包括综合办公大楼、生产车间、研发中心、质量管理中心和物品仓库。其中生产车间使用面积4000㎡,生产洁净区厂房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设计达到10万级洁净要求。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严格按照保健食品片剂、胶囊剂、颗粒剂、茶剂、软胶囊剂、口服液剂、SC食品固体饮料、压片糖果、液体饮料等生产工艺流程和检测需要设计配备,文件系统管理规范,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保证产品的生产质量。
值此中国共产党成立101周年之际,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不忘初心,践行使命,提升党员率先垂范作用,增加支部凝聚力与社会责任感,在周陵党工委的支持下,2022年6月30日,国仁药业党支部全体党员前往西咸新区慧爱心智障碍人士服务中心举开展“不忘初心·践行使命·关爱同行•共创未来”爱心捐赠公益活动,为他们送去了米面粮油、驱蚊防暑、卫生用品等生活急缺物资,尽一份企业的社会责任,尽一份党员的义务。周陵街道党工委领导、公司副总经理刘星、党支部书记唐军参加了此次活动。 上午9时全体人员到达慧爱心智障碍中心,炎炎夏日,酷暑难耐,我们每一名党员同志的热忱与期望就像这阳光一样火热,大家纷纷搬运、摆放捐赠物资,完全忘记了汗水已浸湿衣服。在慧爱党支部张书记的带领和讲解下,我们细致地了解到慧爱中心的创办历史和运行现状,认识到残障儿童特殊教育软硬件设施、生活环境的急切需求,切实感受到孩子们的学习情况及康复效果。在捐赠仪式上,国仁药业党支部书记唐军致辞,向长期无私奉献、辛勤耕耘的老师们表示由衷的钦佩和崇高的敬意,向孩子们表示亲切的问候。关心下一代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残障少年儿童是社会大家庭的重要成员,所不同的是他们更能感知生命的可贵,渴望幸福的生活。国仁药业党支部会持续关注和重视特殊教育事业,更加关心残障少年儿童的成长,将对孩子们的帮扶工作长效化、社会化。可爱的孩子们和国仁的家人们一起搬运物资老师们、孩子们和国仁的家人们一起搬运物资慧爱党支部张书记给大家讲解孩子们的日常生活和恢复效果慧爱党支部张书记带领大家参观孩子们的生活区慧爱党支部张书记带领大家参观孩子们的日常实践区国仁药业党支部书记唐军致辞伴随着欢快动感的音乐,融合活动正式开始。律动操、抢凳子,我们与慧爱学校的老师、孩子们心手相连、感受共通,完全融入到轻快愉悦的氛围中.通过这样的融合活动,充分展现了特殊儿童的康复教育成果,他们积极乐观的心态、老师们的耐心教导都让我们由衷地钦佩,活动现场欢声笑语、掌声不断!国仁的家人们和孩子们一起做抢凳子的游戏伴随着欢快的音乐国仁的家人们和孩子们一起律动特殊儿童康复教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社会的关怀,更离不开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坚守岗位的老师、治疗师的耐心浇灌和无私奉献。通过此次爱心公益捐赠活动,希望能够搭起一座爱心之桥,一方面通过我们的行动,在孩子们的心中种下爱和希望,同时也希望凝聚更多社会企业的力量和热情,共同关注残障少年儿童的成长。活动结束后全体人员的情绪久久不能平复,有触动、有感伤、有泪水,但更多的是钦佩与欣慰。关心关爱心智障碍儿童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我们国仁药业党支部会继续发扬扶危济困、团结互助的良好风尚,在保生产、保质量的同时肩负起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奉献爱心,倾注关怀,让孩子们感受到“心有人爱、身有人护、难有人帮”,充分感受到党和社会的温暖。“治国之道在安民,安民之道在济困”,扶助弱势群体是我们共同的社会责任,涓涓细流汇涌泉,粒粒细沙聚成塔,让我们守望相助,心手相连,用我们的力量为这些孩子们的成长撑起一片爱的天空!
2021年11月25日,陕西国仁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荣获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161002295。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至今已有20余年。高新技术企业既是政府为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战略布局,也是对企业研发、创新能力的认可与支持。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认定须同时满足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企业经营成长性指标等考核条件。认定标准严苛,认定程序严谨。国仁健康药业自2015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研究开发国人最需要的健康食品,为国人健康保驾护航。此次公司荣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表明公司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方面均获得了国家的高度认可。今后,公司将加大工艺技术创新,更加注重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继续加大科研投入,培养优秀的科研人才队伍,充实企业创新发展后劲;进一步加强公司技术研发创新能力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公司将以此为契机,继续深化研究开发,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提高公司产品创新、技术水平,将产品做精、做专,服务好每一位客户。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讴歌伟大党所取得的辉煌成就,追颂先辈们的不朽功勋,引导广大党员群众共抒爱国情怀、共话党的新貌,增强“绝对忠诚、紧跟党走”的坚定信念,充分展示共产党员的精神风貌和时代风采,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2021年6月19日,陕西国仁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党支部组织公司全体员工前往马栏,开展以“踏寻先辈足迹,重温峥嵘岁月,传承强国之志”为主题的红色庆祝活动。公司总经理李晓龙、副总经理刘星、党支部书记唐军参加了此次活动 上午10时全体人员抵达旬邑马栏革命旧址。巍巍马栏,松柏青翠,打开中国革命史册,马栏以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政权建设等方面的卓著功绩彪炳史册,辉耀神州。全体人员移步到威严庄重的马栏革命纪念碑前,举行庆祝仪式。首先由党支部书记唐军同志讲话,唐书记的致辞铿锵有力、赤诚满怀,颂扬党的伟大成就的同时,也对公司的党建工作、生产经营提出了更高期许,希望党员同志初心不改、永葆活力,继续贯彻落实非公党建工作思想、工作安排和要求,紧紧围绕“依托党建促发展”的指导思想,不断发挥党建工作优势,将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 随后,在马栏革命纪念碑前,面向鲜红的党旗,全体党员高举右拳,在唐军同志的带领下重温入党誓词,庄严的誓词带着党员们坚定的信念和郑重的承诺在马栏山间久久回荡。“革命理想高于天”的理想色彩在马栏飘扬,百年风雨砥砺,百年沧海桑田,无数的仁人志士前赴后继,开拓了这盛世中华。红心代代相传,革命信念永不褪色,我们应当缅怀英烈寄哀思,不忘初心奋前行。 仪式结束后全体人员参观了马栏革命纪念馆,参观追忆土地革命期间、抗日战争期间和解放战争期间发生在马栏这片红色土地上的革命往事,一副副充满烽烟战火的历史画卷,一件件带着历史余温的革命旧物,让全体人员对艰苦卓越、浴血奋战的革命岁月有了更深的感悟,充分领略到了习仲勋、刘志丹、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坚定理想、联系群众、为民服务、无私奉献的光辉风采。 通过此次参观学习,进一步激发了全体员工爱党、爱国的热情,大家纷纷表示,我们生活在这盛世中,背后是强大的祖国,一定要牢记革命先烈的红色传统和革命精神,从中汲取信仰的力量,牢记初心和使命,爱岗敬业,争先创优,以高的标准、严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以优异的成绩向党的百年华诞献礼。 编制:张佳敏 摄影:王耀辉
国仁健康举办纪念抗美援朝70周年观影活动为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弘扬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和临危不惧的民族情怀,致敬缅怀英勇牺牲的志愿军烈士,号召全体员工学习先烈们的英雄事迹,增强民族自豪感和荣誉感,陕西国仁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联合耀莱成龙影城(西咸店),于2020年12月17日下午15时组织全体员工观看了专题纪录片《保家卫国——抗美援朝光影纪实》。《保家卫国——抗美援朝光影纪实》用真实的纪录影像带我们回到战争前夜,细数战争的来龙去脉,详细讲述了党中央艰难决策、志愿军秘密赴朝、历经多次艰难战役、最终停战谈判、志愿军凯旋归国等事件的全过程。整个纪录片中对于每一场战役的描述,都没有任何的渲染,波澜不惊的解说词语伴随着黑白交替的剪影,娓娓诉说着那段峥嵘岁月,画面映衬出了战争的悲痛感,让我们心绪难安,不寒而栗。而在这些硝烟弥漫的战役中,唤出了许多我们熟悉的名字:杨根思、邱少云、黄继光……一个个真实发生过的故事跃然眼前。亲历并见证了战争且幸存下来的摄影队老兵们哽咽地诉说着那段不愿想起的回忆:“到战场上需要你去死的时候,每个人都是勇敢地去前线,迎接着死亡”、“为了保卫祖国,为了保卫和平,贡献出自己的一生,才能真正算是一个最可爱的人”。老兵们都已是耄耋之年,看到他们眼含热泪的画面,我们都能感受到他们身上最真实动人的信念和情感。而新时代的我们,永远都需要铭记这一段段历史,留存起共同的家国记忆。这不仅是时隔70年的历史回望,更寄托着我们对于和平生活的愿景与珍惜。影片结尾那刻满烈士姓名的墙面,密密麻麻又触目惊心,这是何等的胆识与气魄。“青山处处埋忠骨,何须马革裹尸还”,看今朝,山河无恙,惟愿烈士不朽。观影结束后,大家纷纷表示深受感动和震撼,切实感受到了今天的幸福生活来之不易。70年的岁月虽已吹散了战场上的硝烟,却镌刻铸就了历史的丰碑,铭记峥嵘岁月英雄泪,吾辈厚积薄发创新篇。我们每一名员工都应该学习先辈们的精神斗志,立足本职,恪尽职守,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坚定的信念投入到日常工作中去,为公司的蓬勃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编辑:张佳敏 摄影:刘兴民
2023-05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60号令)已经2022年9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一、食品流通企业“两个责任”应知应会1.1 包保情况所在企业的包保级别(A级、B级、C级、D级)。来企业检查的包保干部姓名。包保干部每季度至少上门督导一次。包保干部督导是否发现问题,是否按要求落实整改(台账)。1.2 总局60号令情况知道《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60号令),202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参加过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总局60号令培训。知道本企业是配“两员”(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还是“一员的”(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别掌握自身的职责(滑动至底查看)。企业日、周、月怎么执行的,在哪里执行的,要会操作APP,检查出问题怎么闭环,都要清楚的掌握。1.3食品经营管控情况人员管理基本要求人员健康符合要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保持干净整洁,并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提供培训台账)。场所及设备设施基本管理要求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卫生。所有的设备设施、消毒剂、洗涤剂均能满足要求。设备设施维护、监控记录齐全。落实进货查验基本要求入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要进行索证索票(“浙食链”上链企业通过线上操作形成电子台账)。进口食品、散装食品等标签标识管理基本要求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需要有中文说明书。散装食品销售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贮存、运输管理基本要求食品应当离墙离地存放;销售、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及其他对温度、湿度等有要求的食品,相关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温湿度控制要求,定期进行维护,同时建立日常管理记录。制度管理情况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自查(包括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销售记录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消费提示管理情况特殊食品设专柜(或专区)销售并设立提示牌,提示牌为绿底白字(黑体);售卖酒的地方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临期食品管理情况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网络销售特殊食品情况网络销售的特殊食品在销售页面展示消费提示,展示的其他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禁止在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附件: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职责一、食品安全总监职责(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三)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四)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二、食品安全员职责(一)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二、食品生产企业“两个责任”应知应会2.1包保情况所在企业的包保级别(A级、B级、C级、D级)。来企业检查的包保干部姓名。包保干部每季度至少上门督导一次。2.2总局60号令情况1.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哪些?答:包括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2.食品生产企业常态化管理机制指的是什么?答: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自查工作基础上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常态化管理机制。3.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具体工作要求是什么?答:日管控。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周排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月调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4.食品生产企业要制定“三清单一承诺”制度,具体指什么?答:实行责任清单制、任务清单制、督查清单制和制定责任与任务承诺书。5.食品生产企业要健全食品安全“三本账”,具体指什么?答: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相对应)。6.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哪些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答:(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三)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四)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7.食品安全总监承担哪些责任?答:(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要求;(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三)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四)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8.食品安全员承担哪些职责?答:(一)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9.食品生产企业停工、停产期间是否需要履行相关制度?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停工、停产后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相关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10.哪些人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答: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11.本企业的最大的食品安全风险点是什么?制定了哪些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答:包括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12.食品安全员对食品安全潜在风险提出了哪些建议?答:包括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023-04
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特征的有效方式,食品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的一部分。强制标识营养标签也是为了更好的引导企业生产出更多符合营养要求的食品,通过营养标签,消费者可以根据个人喜好和营养需求挑选预包装食品。那么,企业在标识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及参考值时要注意什么,食品伙伴网对此进行了整理,供行业参考。1.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表主要包含三部分内容,营养成分的名称、营养成分的含量以及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营养素参考值(NRV)依据我国居民膳食营养素推荐摄入量(RNI)和适宜摄入量(AI)而制定。2.营养成分含量数值获得方式(1)直接检测方式: 选择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在没有国家标准方法的情况下,可选用AOAC推荐的方法或公认的其他方法,通过检测产品直接得到营养成分含量数值。(2)间接计算方式:利用原料的营养成分含量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利用可信赖的食物成分数据库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判定营养成分标示数值准确性时,应以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计算法或检测法)作为依据,选用的方法需综合考虑生产情况和产品特性来决定。3.营养成分含量和NRV%计算修约关于营养成分含量:示例1: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和脂肪检测值分别为0.3g/100g、0.4g/100g,营养成分含量修约为0,能量值是按修约前计算还是修约后计算?两种计算方式都可以,企业可以解释说明结果来源并且真实准确;另外,最终产品的实际能量需要符合≤120%标示值的要求。示例2:当用份数来标识营养标签时,营养成分的“0”界限值如何确定?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数值≤“0”界限值时,其含量应标示为“0”;使用“份”的计量单位时,也要同时符合每 100 g 或100 mL 的“0”界限值的规定。可参考如下样例:营养成分表膳食纤维“0”界限值标识不规范,不符合GB 28050中表1备注b的规定:“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数值≤“0”界限值时,其含量应标示为“0”;使用“份”的计量单位时,也要同时符合每 100 g 或100 mL 的“0”界限值的规定。”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在以“每份”形式标示时,应先换算至100g或100ml计。此标签中膳食纤维含量换算至100g的含量应为0.4g,因此其正常的标识应为“0”,营养素参考值也应该标为“0”。关于NRV%计算修约:示例3:NRV%的修约间隔应为1,如1%、5%、16%等,计算后的结果小数点后尾数为5时如何进行修约?GB 28050问答中关于数值和NRV%的修约规则,可采用《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中规定的数值修约规则,也可直接采用四舍五入法,建议在同一营养成分表中采用同一修约规则。可参考如下样例:营养成分表此标签蛋白质含量为“4.5克”;蛋白质的营养素参考值查询GB 28050A.1(即表A.1)为“60g”,按照公式计算蛋白质的NRV%为7.5。指定NRV%的修约间隔应为1,即NRV%应保留至整数位。那么可以采用《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中规定的数值修约规则,也可直接采用四舍五入法,因此该产品中蛋白质的NRV%,无论采用哪种修约规则都应修约为“8”,而标签中的“7”属于营养成分NRV%计算错误。结语消费者通过营养成分表可以直观了解到,100 mL(g)产品大概能满足一个普通成年人一天所需营养成分的多少,利用营养成分表中的营养成分含量占NRV百分比也可以指导合理搭配膳食,因此企业要真实准确地对其进行标识。
2023-03
为切实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应我国互联网广告业发展新特点、新趋势、新要求,对原《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创新监管规则,进一步细化互联网广告相关经营主体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强化监管措施,对新形势下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助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弹出广告、开屏广告、利用智能设备发布广告等行为作出规范;细化了“软文广告”、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竞价排名广告、算法推荐方式发布广告、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广告、变相发布须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领域的广告监管规则;新增了广告代言人的管辖规定,为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也为互联网广告业规范有序发展赋予了新动能。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强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做好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广告经营主体的行政指导,有效提升互联网广告监管能力和行业发展水平,增强各类广告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以高效能监管促进互联网广告业高质量发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应当展示、标示、告知的信息,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互联网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风尚。第四条 利用互联网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广告发布者的规定。利用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规定;从事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活动的,应当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主体的规定。第五条 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自律公约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第八条 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第十条 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三)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四)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一条 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一)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二)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三)虚假的奖励承诺;(四)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第十二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第十三条 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广告主可以通过自建网站,以及自有的客户端、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网络店铺页面等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广告主委托发布互联网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及时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第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健全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一)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二)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三)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核人员或者设立广告审核机构。本办法所称身份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第十五条 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第十六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二)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三)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者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四)不得以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提供相关广告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广告修改记录以及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信息等;(六)依据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第十七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名广告。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第十八条 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第十九条 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直播间运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条 对违法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情况移送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广告代言人为自然人的,为广告代言人提供经纪服务的机构所在地、广告代言人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其所在地。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相关数据,包括采用截屏、录屏、网页留存、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互联网广告内容;(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证据。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审查或者未按广告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广告发布者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据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广告主未按规定建立广告档案,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能够证明其已履行相关责任、采取措施防止链接的广告内容被篡改,并提供违法广告活动主体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