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USTRY DYNAMICS
益生菌,简而言之,就是通过摄取适当的量、对机体健康能发挥有效作用的活菌。常常被称为“好菌”、“友善细菌”(Friendly Bacteri-a)。更具体点,所谓益生菌就是能活着到达小肠,并且抑制有害菌在肠内的繁殖,促进肠道运动,从而提高肠道机能,改善排便状况的有益菌。益生菌是对机体健康有益的友善细菌,它们可以增强和保持肠道的自然平衡,也是对全身健康和免疫系统十分重要的平衡。 益生菌的种类 目前世界上常用于益生菌的菌种大多为乳酸菌,如嗜酸乳杆菌、发酵乳杆菌、干酪/副干酪乳杆菌、植物乳杆菌、罗伊氏乳杆菌、鼠李糖乳杆菌和双歧杆菌等中的一些菌株。作为主要益生菌菌种的有芽孢杆菌属、乳酸杆菌属和酵母等。但并不是这些菌种中的每一株菌都可以作为益生菌,只要经过科学验证的菌株才可以作为益生菌。同时,并不是每一株益生菌都是全面手,能够发挥所有的健康功效。 益生菌的作用机理 益生菌进入肠道内,在其复杂的微生态环境中与近400种正常菌群会合,显现出栖生、互生、偏生、竞争或吞噬等复杂关系,因此,研究益生菌的作用机理难度很大,当前对其作用机理的认识,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抗菌效应,加大肠道内有益菌的比例,使有害菌的比例降低。由于益生素所含的菌体对致病菌的拮抗作用,而使致病茵的生长受到抑制。 2、为动物提供多种对其生长发育有益的物质,如维生素、氨基酸,淀粉酶、蛋白酶等消化酶类,以及其它促生长物质。 3、影响免疫系统,刺激动物肠管免疫系统细胞,提高局部免疫机能及抗病能力。 4、抑制肠道疾病,减少氨及其它腐败物质的生成、阻碍肠内细菌产生生物胺、吲哚和大肠杆菌内毒素等毒性物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人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西洋参》《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灵芝》,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保健食品原料人参 西洋参 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现予公告,自 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4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原料人参 西洋参 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pdf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4月30日发布《保健食品原料人参 西洋参 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于5月1日起施行。此次发布的《保健食品原料人参 西洋参 灵芝备案产品技术要求》规定了人参、西洋参、灵芝这三个原料在产品备案时可用的辅料、剂型、工艺等技术要求,明确产品质量安全指标要求如标志性成分、污染物指标等必须符合我国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要求备案人必须具备自己加工保健食品的能力,落实备案人的主体责任。为能够实现产品质量可控和标准化生产,备案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原料提取等前处理能力,暂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不纳入备案管理。辅料:1、这三款备案原料的辅料比《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少,要求产品配方应在尽可能减少辅料种类及用量情况下,满足制剂成型、稳定、作用特点的要求。2、对于确需使用《技术要求》辅料名单外、《备案规定》内的辅料,还应提供其它资料。如辅料的使用依据、定型产品毒理学评价资料、保健功能评价资料等。剂型:1、人参、西洋参、灵芝的单方产品备案时,产品可用剂型为九种,分别是片剂(含片、咀嚼片、口服片)、硬胶囊、软胶囊、粉剂、口服液、合剂、颗粒剂、膏剂、茶剂(袋装茶剂)。其中合剂、膏剂、茶剂(袋装茶剂)不在《备案规定》中,是针对人参、西洋参、灵芝增加的3种备案剂型;另外比较火爆的凝胶糖果剂型不在此次《技术要求》中。2、特别指出由饮片(或加辅料)采用浸泡等工艺得到的片类产品(如人参蜜片)不在备案剂型范畴。蜜片类产品经过注册批准后,其他产品可按注册产品的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备案工作。3、对于采用非上述九种剂型,要求如下:(1)根据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剂型适用情况,总局将在必要时另行扩增其他现行《中国药典》四部中的药品剂型。(2)可向总局技术机构提出增加普通食品形态的申请。列入备案的普通食品形态,必须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推荐或行业质量控制标准。4、人参、西洋参、灵芝必须作为单方备案。生产工艺:1、原料应固定基源和产地,符合《中国药典》。2、允许的生产工艺包括物理粉碎和水提取,不得有其他改变物质基础的工艺,如蒸制也不行。物理粉碎:原料经物理粉碎时,不应采用超微粉碎,粉碎后的原料原则上不宜超过 200 目。水提取(水煎煮):原料以水为溶媒加热提取后,应采用物理方法进行固液分离,不应通过精制方法(如水提醇沉、膜过滤、离心等)进行分离。产品技术要求:1、产品备案名称不得增加原料年限,如“*牌+人参(6 年)+属性名”,不能出现(6年)字眼。2、可通过制定单体成分含量、大类成分含量等多种方式表征产品特性,如总皂苷、多糖类成分。
针对消费者反映预包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好找、看不清、不易算”等问题,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 标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推动食品企业积极采取针对性改进措施,方便消费者清 晰辨识。 《公告》鼓励 食品企业使用最小高度不小于3毫米、高度与宽度之比不大于3:1的文字、数字、符号标注;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颜色与日期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清晰标注;改进喷码、打印等技术和设备确保标注内容持久清晰。 《公告》鼓励 食品企业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明确标注保质期到期日;同一预包 装内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在外包装上以最早到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或在外包装上分别标注每个单件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到期日;采用分装方式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以所分装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到期日。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传递着各种与食品有关的信息。但标签上的“文字”使用也应注意规范。今天盘点,食品标签上的文字要求。主要内容提要:1.特定文字不能太小2.部分文字大小需一致3.文字颜色需防止文字不易辨认4.使用规范汉字5.谨防字体侵权“强制标识”和“净含量”文字不能太小这主要指的是食品标签中强制标识内容和净含量的文字高度要求。要求:GB7718-2011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4.1.5.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违规案例某地MQ食品有限公司手工摩奇(芒果味麻薯)标签“净含量 120克”及背面明细字体偏小,不符合7718规定最小字符3mm 1.8mm标准。名称与属性文字大小需保持一致这主要是针对名称表述过程中,为避免误解食品的真实属性,而规定的。要求:GB7718-20114.1.2.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4.1.2.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反面案例某公司生产大酱汤料理用调味酱、麻婆豆腐料理用调味酱、辣豆腐汤料理用调味酱食品名称中大酱汤、麻婆豆腐、辣豆腐汤料字号比料理用调味酱大,字体颜色不一致。净含量与重量文字大小需保持一致要求:GB7718-2011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反面案例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特大颗粒原味腰果及大颗粒型手剥松子标签上“重量250g”和食品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净含量160g”在其他版面标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 第4.1.5.5条“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净含量与重量字体大小不一,生产厂家虚假标示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 第3.4条“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文字颜色应确保易于辨认这主要强调的是文字与背景颜色应有一定的差异性,以保持其辨识度。要求:GB7718-2011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反面案例当事人推销的“牦牛酸奶粉”,产品包装正面采用长条深蓝底色衬托其名,“牦牛酸奶粉”五字体为白色,显眼,而“固体饮料”四字体为深蓝色,与底色相近,不易辨认,利用蓝色与深蓝色反差小,变相隐去了“固体饮料”几个字,易使消费者误解产品的真实属性,以为购买的是保健食品。使用规范汉字食品标签所使用的汉字,为规范汉字,也就是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要求:GB7718-2011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反面案例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3日购入净含量590ml的“金蘭油膏”1箱(12瓶),购入价140元/箱,“金蘭油膏”包装上标签标注“内容量:590ml(670公克),原產地:台灣”,包装上标签未标示生产日期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罚款2000元。谨防字体侵权字体侵权,是食品标签中比较常见的问题。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反面案例 某地HY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生产的红枣片商品的包装上印有“红枣片”及“馈赠佳品”字样,经与北大方正公司创作完成的方正粗倩体系列中包含“红”“枣”“片”三个单字以及方正汉真广标简体系列中包含“馈”“赠”“佳”“品”四个单字对比,两者字形、字体极为相似。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两者构成实质相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涉案产品包装上使用涉案的七个单字,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七个单字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000元(已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食品广告的合规审查要点 一、问题的提出近日,笔者在某固体饮料产品的明星代言海报上发现一行注释:“某某仅代言x品牌普通食品,包括x产品、xx产品、xxx产品,不代言保健食品”,相比早年“某某代言xx产品普通食品”的表达方式,现如今的广告注释更直接、更明确、更清晰了。这不由得引发笔者如下思考:在法律上如何区分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在广告法意义上其区分具有什么意义?这一注释对哪一主体而言具有风险规避的意义?在互联网广告活动高速发展的现在,广告的发布、更迭频率更高,传播范围更广,留存时间更长,广告行为要如何规范才能避免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本文笔者意图以食品这一类别作为切入点,研究整理食品广告相关的法律问题,以解决上述疑惑。 二、商业广告活动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依据上述规定,《广告法》规制的商业广告活动包含以下几个要素:第一,广告活动发生在中国境内;第二,通过一定的媒介或形式展开广告活动;第三,广告活动的行为方式包括直接或间接地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一般来说,介绍商品或服务要求使用一定程度的推荐、宣传、推广用语,仅使用商品或服务应当展示、标识或告知的基本信息作介绍的,不受《广告法》规制,但可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以下简称《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制。为规范广告形式、经营模式、投放方式不断变化发展的互联网广告活动,《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互联网商业广告活动是指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三、商业广告活动的责任承担主体《广告法》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商业广告活动中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以及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都需要为商业广告活动负责,都有可能因为商业广告活动的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举例来说,2023年4月,品牌“五个女博士”饮品的一则电梯广告中,一名女生表演的广告词为“老公气我,喝!熬夜追剧,喝!又老一岁,喝!胶原蛋白流失快,五个女博士补的更快。喝五个女博士,都是你们逼的!”。该广告因广告内容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受到行政处罚,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处罚了“五个女博士”饮品的品牌方北京青颜博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1]案涉广告的设计与制作方北京红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案涉广告的发布方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3]罚没金额共计75万。本案中,表演的女生仅是广告表演者,不构成广告代言人,未受到行政处罚。但是,如若该女生具有较高知名度,或以其自己的名义、形象演绎广告词的,则构成广告代言,可能因广告代言人的身份受到行政处罚。如若该广告发布在互联网平台,平台明知该广告违法却不予以删除,则可能因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身份受到行政处罚。综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以及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都有义务审查其商业广告活动的合法性,在下文中,笔者将具体阐述食品在《广告法》意义上的分类以及食品广告合规的审查要点。 四、《广告法》意义上食品的分类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对食品的定义为:供人们食用的所有加工、半加工或未加工过的物质,包括饮料、口香糖以及任何在“食品”加工、生产或处理过程中使用的物质,但不包括化妆品、烟草或仅作药用的物质。在《广告法》意义上,食品可分类为普通食品和特殊类型食品,特殊类型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酒类食品、婴幼儿食品。《广告法》对特殊类型食品有特殊的限制性规定。在执法实践中,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常出现混同。比如市面上的膳食纤维食品、益生菌食品、益生元食品、胶原蛋白肽食品、DHA食品等,较难直接从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定义上去作区分,实际也存在部分产品属于保健食品,部分产品属于普通食品的情况。通常情况下,审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注册批准文号即可区分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SC”开头的,属于普通食品;注册批准文号为“国食健注”或“食健备”的,属于保健食品。但是,可能存在品牌产品违规注册、备案或证书超出有效期失效的情况,鉴于《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笔者建议广告审查义务主体还应审查广告产品的原料是否在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4]以确保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分类准确。 五、食品广告的审查要点本文食品广告的审查要点主要分成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为了避免广告产品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5]审查产品的相关资质,并核实其资质的真实性、有效性;第二部分是为了避免广告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6]审查广告脚本内容是否具有真实性,表达方式是否合规;第三部分是针对特殊类型食品的广告,审查不存在《广告法》规定的限制行为;第四部分是针对含有广告代言人的广告,审查不存在《广告法》规定的限制行为;第五部分是针对面向未成年人发布的广告,审查不存在《广告法》规定的限制行为。(一)审查食品资质及其真实性核验方法1.审查广告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可通过扫描证书上的二维码核验。2.依据广告产品的类型和实际需求,审查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比如ISO、SGS和CCIC质量安全检测报告;审查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食品农产品认证证书等。检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官网核验。利用纸质版检验检测报告上的紫外线防伪和盖章钢印,亦可核验其真实性。有机产品认证等证书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告服务平台核验真实性。3.审查广告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确认产品的成分、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等信息。4.如广告产品涉及进口的,审查产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5.如品牌方声称广告产品含特殊配方、特殊配方具有特殊用途的,审查相关学术文献、学术研究报告。但是,须注意学术论文的结论并不具有评估合法性的法定效力,仅具有间接证明的效果。6.如广告产品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审查专利证书、技术秘密证明。其真实性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核验。7.审查广告产品品牌方的实控主体及关联主体的从业历史、既往纠纷、行政处罚、公众舆情等。8.针对保健食品和特医食品审查的特殊要求:审查广告产品的注册证或备案证,注册或备案的标签、说明书,广告审查合格证书。其真实性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的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中的各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疗食品广告审查结果平台可核验。(二)审查广告脚本内容1.审查广告引证内容合规:广告含引证内容,包括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须注意以下要点:[7](1)引证内容涉及的数据及资料真实、准确、合法;(2)引证内容的表达清晰、显著、明确;(3)引证内容应当标明来源和出处;(4)引证内容不构成与其他品牌产品的不正当竞争;(5)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执法实践中,广告的引证内容包含:列举产品所含成分及数据,表达产品销量第一或领先,表达产品销售数量、产品获得的荣誉,表达产品100%来自野生等内容。前述引证内容均应符合上述列明的引证要求,须注意标明的来源和出处要具体明确,比如,明确调查报告主体、编号、年份、数据采集时间及取样方式等。2.审查广告宣传功效合规:《广告法》禁止食品广告使用疾病治疗、医疗功效的相关用语,[8]并且,执法实践通常禁止除保健食品外的食品在广告中直接或间接声称产品具有保健功能。保健功能具体包括:有助于增强免疫力、有助于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觉疲劳、清咽润喉、有助于改善睡眠、缓解体力疲劳、耐缺氧、有助于控制体内脂肪、有助于改善骨密度、改善缺铁性贫血、有助于改善痤疮、有助于改善黄褐斑、有助于改善皮肤水份状况、有助于调节肠道菌群、有助于消化、有助于润肠通便、辅助保护胃黏膜、有助于维持血脂(胆固醇/甘油三酯)健康水平、有助于维持血糖健康水平、有助于维持血压健康水平、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对电离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作用、有助于排铅;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执法典型案例如下:2022年5月,⼴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某“果蔬类”普通食品宣称具有“阻⽌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违反法律规定对普通食品进行治疗、保健食品功效宣传为依据,对该广告的广告主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广告代言人景某处以行政处罚,其中,对广告代言人的罚没金额高达722.12万元。3.审查低糖、低脂、低能量等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表述合规。鉴于《广告法》禁止虚假广告,[11]在表达产品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表述,比如“0脂肪”“低糖”“脱脂”“低蛋白质”“低胆固醇”“高膳食纤维”等,须严格依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表C.1的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的方式、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进行表述。执法案例如下:2023年6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商品经营者在某咖啡产品的销售价格标签上宣传产品为“低糖”,但该产品外包装中的营养成分表显示糖为4.0克/16克,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声称“低糖”的含量要求为依据,对该广告的广告发布者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4.审查广告内容不存在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之商品、服务,损害同行竞争性利益的表达。[13]5.审查广告内容未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违背事物不断发展变化客观规律、容易误导消费者的绝对化用语。6.审查广告内容不涉及以下表达:(1)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2)含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内容;(3)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三)审查特殊类型食品广告未违反特殊的限制性规定1.对于保健食品和特医食品:(1)《广告法》规定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得作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2)广告的内容须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广告的发布须获得广告批准文号,获批后的广告不得二次修改。2.对于酒类食品:《广告法》限制了广告内容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3.对于婴幼儿食品:广告内容不得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19]0-12个月的婴儿配方乳粉不得发布广告。执法案例如下:2023年8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平台商品详情页广告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0-12个月龄食用婴幼儿奶粉,违反《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方案》和《广告法》相关规定为依据,对广告发布者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四)广告含广告代言人的,审查广告未违反法律特别规定1.广告代言人不得未满十周岁。2.广告代言人须充分、合理地使用代言产品,并留存书面使用记录(五)广告面向未成年人发布的,审查广告未违反特殊的限制性规定1.除公益广告外,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2.除公益广告外,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3.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保健食品、酒类食品广告。严格意义上,大众传播媒介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期刊、互联网等。4.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或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六、结语本文笔者结合法律法规及执法实践案例,整理归纳了食品广告的合规审查重点和容易被忽略的审查要点,意图使各主体在《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出台、广告监管力度加大,且行政执法监管手段多元化发展的现状下,规范商业广告行为。建议各主体在进行商业广告活动时,应针对广告产品的实际特性,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自我审查,避免广告发布后被处以行政处罚。
养生保健品行业市场多大?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的《2021-2025年中国养生保健品行业竞争分析及发展前景预测报告》显示,2023年中国保健品市场规模有望达到3282亿元,2027年有望达到4237亿元。分析师认为,随着消费群体的扩大以及消费能力的提升,保健品市场的消费潜力逐步得到释放的同时,企业还需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拓展多元化品类。近年来,中国药监局逐渐减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数量,营养保健品行业准入门槛提高,营养保健品行业负面舆情爆发促使中国政府开展一系列监管行动,颁布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力度加大。此外,中国养生保健品行业市场规模不断提升,营养保健品企业数量逐年递减,而规模以上保健品企业数量却保持稳定增长,中国保健品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升。01养生保健品行业市场分析人们对于养生保健越来越重视,我国保健品行业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养生保健品行业上涨幅度有所下降,主要是受贸易战及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我国保健食品市场增长空间大,我国居民医疗保健消费性支出已经从2009年的586元增长至2019年的1902元。不过,我国与发达国家人均保健品消费支出水平仍有较大差距,养生保健品行业人均消费量为29美元,仅为美国的1/8左右。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增加,中高收入人群还在不断增长,未来保健食品的消费能力还有进一步增长空间,整体发展潜力巨大。数据显示,中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持续增长,但医疗保健消费支出水平仍处在较低水平,2022年居民人均医疗保健消费支出为2120元,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75%。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收入水平的增加以及国民健康意识的增强,将会持续刺激居民释放健康消费需求,医疗保健消费支出占比有望大幅提升,凸显出保健品市场的巨大发展潜力。5年来,中国保健品市场规模一直保持稳步增长。《报告》显示,2023年中国保健品市场规模有望达到3282亿元,2027年有望达到4237亿元。随着消费者健康意识的提升,“银发一族”和“年轻一代”将是行业增长的主要驱动人群。《报告》显示,72.0%的受访者将保健品当作营养补充剂,大多受访者明晰保健品调节人体机能的用途,对保健品的认知逐渐提高。消费者购买保健品的关注因素中,排在前三位的是功能、产品成分、产品资质,占比分别为91.7%、91.2%、88.1%。我国养生保健品行业销售收入呈现增长趋势,我国老年养生保健品行业总产值为2288.23亿元,养生保健品行业企业销售收入为2308.87亿元。而同期国内老年养生保健品出口金额为17.97亿元,进口金额为69.74亿元,依次推算我国国内老年养生保健品消费市场规模为2232.2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3%。国内规模较大的养生保健品行业生产商包括:广东的仙乐健康和汤臣倍健(A 股上市公司)、江苏的艾兰得、山东的威海百合;全球领域规模较大的保健品生产商包括:欧洲的AYANDA、澳大利亚的LIPA、美国的Pharmavite,以及美国的GNC.国内市场前十大品牌的市份额仅30%,市场仍有进一步集中的潜力。目前占据国内养生保健品行业市场的前十大品牌商包括:无极限、安利、完美、东阿阿胶、汤臣倍健、康宝莱、华润、辉瑞、新时代和强生,总计份额为29.7%,剩余70.3%的市场份额由其它品牌占据。 强化型保健品、增强免疫力型保健品、营养型保健品以及抗疲劳性保健品颇受消费者青睐,占比分别为64.6%、56.9%、52.9%以及43.0%。艾媒咨询分析师认为,随着人们对养生观念的改观,保健品在健康中更多承担的是补充营养辅助型的责任。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的《2021-2025年中国养生保健品行业竞争分析及发展前景预测报告》《报告》通过中国消费者保健品消费金额调查显示,七成的消费者保健品月均消费在100元以上,月均消费100—500元的消费者占比居多。其中月均消费0—100元的消费者占比9.0%,100—300元的消费者占比34.2%,300—500元的消费者占比33.9%,500—1000元的消费者占比16.6%,1000元及以上的消费者占比6.0%,而不愿意花费的消费者仅占0.3%。02 养生保健品行业市场前分析后疫情时期,在病菌、老年化等社会环境压力加剧的情况下,中国的保健品市场有望保持较高的增长水平。养生保健品行业市场的规模超过1500 亿美元,合人民币接近9500 亿元。中国的保健品消费市场增长水平高于全球,是新兴后起的消费市场,养生保健品行业市场规模可达到1500 亿元。短期来看,中国保健品市场受到药店渠道医保卡禁刷、“百日行动”和跨境电商法正式实施的影响,市场增速有所回调。长期来看,随着消费者健康意识的提升,“银发一族”和“年轻一代”成为驱动行业增长的主要人群,在营销方式及渠道升级的加持下,保健品行业未来可期。随着技术的发展,数字化平台和工具为保健品企业提供更广泛的销售渠道和更有效的管理手段。疫情之后,消费者习惯和生活方式发生变化,倒逼企业加码线上平台,深化数字化转型。保健品行业竞争激烈,不实宣传、产品安全等问题突出,监管趋严后行业日趋规范化。保健品企业还需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拓展多元化品类,全面迎接健康产业新的机遇与挑战。
厂区绿化对食品生产企业来说,绿化是至关重要的,可以起到美化厂区、净化空气、调节气温、消除污染、保护环境的作用。一、相关法规要求经查阅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一般的食品企业厂区绿化没有比较明确的绿化标准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食品卫生通用规范》3.1 环境卫生:对周围环境潜在的污染源应加以考虑,尤其是初级食品加工,应避免在有潜在有害物的场所内进行,否则这些有害物会污染食品使其超出可接受的水平 。3、《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3.2.4 厂区绿化应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定期维护,以防止虫害的孳生。4、《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20116.3.1 在洁净生产车间外墙之外约3米宽的范围内禁止种草种花,应做硬质地面,并宜再加30厘米以上深和宽的沟,沟内应抹水泥并添以卵石。二、厂区绿化需考虑的几个关键原则1、注重调查的原则在规划设计前要对工厂的自然条件、生产性质、规模、污染状况等进行充分的调查。首先考虑的是工厂的自然条件,对厂区的气候、地理纬度、温度、风向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多方面考虑,最终达到适地适树。2、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绿地规划设计要与建筑主体相协调。要将园林绿化纳入工厂总平面布置中,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形成点线面相结合,充分发挥绿地的卫生防护和美化环境作用,工厂掩映于绿茵之中。3、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绿化时不能影响地面上下管线和车间生产的采光。当厂区平面绿化达到预期效果时,还要考虑到厂区空中以及地下所带来的不便。食品企业厂区作为卫生条件要求严格的场所,要保证出厂食品的卫生安全,主要是消除绿化对食品潜在的危害,但更重要的是避免危害潜入车间。三、如何在不同区域进行合理的绿化?食品企业厂区作为卫生条件要求严格的场所,要保证出厂食品的卫生安全,在绿化规划时要格外注意树种的选择。常绿树比较适合食品厂绿化,应较少搭配落叶树种。食品厂绿化不宜使用悬铃木、柳树、杨树等飞毛树种。1、厂前区绿化厂前区是厂大门到办公楼的区域,是对外联系的窗口。该区域植物栽植多数采用规则式和混合式相结合的方法。如果中心建筑离大门较近,可选择开花灌木或松柏类植物;如果中心建筑离大门较远,可选择乔木和灌木;远离大楼的地方则可根据地形变化采用自然式布局,栽植观赏花木,铺设草坪。2、生产区绿化该区域是厂区绿化的重点部位。不同性质的车间、绿化也不同。宜选择无飞絮、无花粉、落叶整齐的树种,同时注意低矮的地被和草坪的应用,以起到固土、防止扬尘的作用。如高温车间应选择高大的阔叶乔木和颜色较浅而有香味的开花灌木或花卉。如大叶锻、杨树、木模、太平花、桅子花等。对易产生污染物质的车间,应选择生长迅速、抗污染能力强的树种密植构成绿化隔离带。贮水池水、井周围可选择常绿树和没有飞絮、花粉和带翅果的落叶、阔叶树。仓库、堆料场和动力设施周围,可选择不含油脂的树种以防火灾。3、防护林及道路绿化防护林带根据实际情况、防护范围、绿化条件,可选择在当地生长很好无飞絮、抗污染能力强的乔灌木,以防止风沙和外界隔断。厂内道路绿化是环境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满足遮荫、防尘、降低噪音、保证交通运输安全等要求。因此宜选择生长健壮、树冠整齐、分枝点高、遮荫效果好、抗性强的乔木作为行道树。四、厂区绿化的注意事项仓库区域绿化宜选择树干通直、分枝点高的树种,稀疏栽植乔木为主,以保证各种运输车辆行驶畅通。1、选择合适的树种一般可以种植不开花的绿色植物。绿化应以种草坪为主,不宜种植产生花絮、花粉的花卉和树木。如乔木类赏花型绿植,因为赏花型树木会吸引大量的花媒昆虫,由于这些花媒昆虫大都具有趋光性,进入室内,会使工厂内部虫害密度上升。2、食品企业需加强绿化植物的管理、维护对灌木类绿植,宜加强日常管理,定期修剪,避免有花朵。否则每年春季,是引诱丝光绿蝇的高峰期;另外,灌木丛底部的枯枝要修剪掉,保持内部通风,以减少喜阴性昆虫,如摇蚊,雄蚊,瘿蚊等飞虫躲藏。对草坪类绿植,种植时宜留出至少80厘米的无植被地带,且避免种植长势过快,易分蘖的品种如高羊茅草等。在春季草势生长较快时,勤修剪,保持草坪高度在7厘米以下。同时应加强车间封闭、人员洗消的管理。 3、防止虫类的骚扰一般考虑隔离带在平面上可在车间外墙之外约3m宽内的范围禁止种草种花,而改铺水泥地面,或者“挖地三尺’做成几十厘米深和宽的沟,内抹水泥,填以卵石,也可以有排水。南方雨水多的地方,沟下部可垫砂层,兼设排水再铺卵石,则昆虫既不能在内生存,也很难穿越如此长距离的隔离带,而达到阻止其爬进车间的目的。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联合食安-食品580,如有侵权,请联系微信xuta_ink删除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60号令)已经2022年9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一、食品流通企业“两个责任”应知应会1.1 包保情况所在企业的包保级别(A级、B级、C级、D级)。来企业检查的包保干部姓名。包保干部每季度至少上门督导一次。包保干部督导是否发现问题,是否按要求落实整改(台账)。1.2 总局60号令情况知道《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60号令),202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参加过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总局60号令培训。知道本企业是配“两员”(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还是“一员的”(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别掌握自身的职责(滑动至底查看)。企业日、周、月怎么执行的,在哪里执行的,要会操作APP,检查出问题怎么闭环,都要清楚的掌握。1.3食品经营管控情况人员管理基本要求人员健康符合要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保持干净整洁,并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提供培训台账)。场所及设备设施基本管理要求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卫生。所有的设备设施、消毒剂、洗涤剂均能满足要求。设备设施维护、监控记录齐全。落实进货查验基本要求入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要进行索证索票(“浙食链”上链企业通过线上操作形成电子台账)。进口食品、散装食品等标签标识管理基本要求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需要有中文说明书。散装食品销售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贮存、运输管理基本要求食品应当离墙离地存放;销售、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及其他对温度、湿度等有要求的食品,相关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温湿度控制要求,定期进行维护,同时建立日常管理记录。制度管理情况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自查(包括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冷藏冷冻食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销售记录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消费提示管理情况特殊食品设专柜(或专区)销售并设立提示牌,提示牌为绿底白字(黑体);售卖酒的地方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临期食品管理情况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网络销售特殊食品情况网络销售的特殊食品在销售页面展示消费提示,展示的其他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禁止在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附件: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职责一、食品安全总监职责(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三)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四)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二、食品安全员职责(一)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二、食品生产企业“两个责任”应知应会2.1包保情况所在企业的包保级别(A级、B级、C级、D级)。来企业检查的包保干部姓名。包保干部每季度至少上门督导一次。2.2总局60号令情况1.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哪些?答:包括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2.食品生产企业常态化管理机制指的是什么?答: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自查工作基础上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常态化管理机制。3.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具体工作要求是什么?答:日管控。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周排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月调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4.食品生产企业要制定“三清单一承诺”制度,具体指什么?答:实行责任清单制、任务清单制、督查清单制和制定责任与任务承诺书。5.食品生产企业要健全食品安全“三本账”,具体指什么?答: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相对应)。6.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哪些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答:(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三)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四)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7.食品安全总监承担哪些责任?答:(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要求;(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三)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四)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8.食品安全员承担哪些职责?答:(一)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9.食品生产企业停工、停产期间是否需要履行相关制度?答: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停工、停产后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相关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10.哪些人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答: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11.本企业的最大的食品安全风险点是什么?制定了哪些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答:包括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12.食品安全员对食品安全潜在风险提出了哪些建议?答:包括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营养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特征的有效方式,食品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的一部分。强制标识营养标签也是为了更好的引导企业生产出更多符合营养要求的食品,通过营养标签,消费者可以根据个人喜好和营养需求挑选预包装食品。那么,企业在标识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及参考值时要注意什么,食品伙伴网对此进行了整理,供行业参考。1.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表主要包含三部分内容,营养成分的名称、营养成分的含量以及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营养素参考值(NRV)依据我国居民膳食营养素推荐摄入量(RNI)和适宜摄入量(AI)而制定。2.营养成分含量数值获得方式(1)直接检测方式: 选择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在没有国家标准方法的情况下,可选用AOAC推荐的方法或公认的其他方法,通过检测产品直接得到营养成分含量数值。(2)间接计算方式:利用原料的营养成分含量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利用可信赖的食物成分数据库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判定营养成分标示数值准确性时,应以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计算法或检测法)作为依据,选用的方法需综合考虑生产情况和产品特性来决定。3.营养成分含量和NRV%计算修约关于营养成分含量:示例1: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和脂肪检测值分别为0.3g/100g、0.4g/100g,营养成分含量修约为0,能量值是按修约前计算还是修约后计算?两种计算方式都可以,企业可以解释说明结果来源并且真实准确;另外,最终产品的实际能量需要符合≤120%标示值的要求。示例2:当用份数来标识营养标签时,营养成分的“0”界限值如何确定?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数值≤“0”界限值时,其含量应标示为“0”;使用“份”的计量单位时,也要同时符合每 100 g 或100 mL 的“0”界限值的规定。可参考如下样例:营养成分表膳食纤维“0”界限值标识不规范,不符合GB 28050中表1备注b的规定:“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数值≤“0”界限值时,其含量应标示为“0”;使用“份”的计量单位时,也要同时符合每 100 g 或100 mL 的“0”界限值的规定。”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在以“每份”形式标示时,应先换算至100g或100ml计。此标签中膳食纤维含量换算至100g的含量应为0.4g,因此其正常的标识应为“0”,营养素参考值也应该标为“0”。关于NRV%计算修约:示例3:NRV%的修约间隔应为1,如1%、5%、16%等,计算后的结果小数点后尾数为5时如何进行修约?GB 28050问答中关于数值和NRV%的修约规则,可采用《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中规定的数值修约规则,也可直接采用四舍五入法,建议在同一营养成分表中采用同一修约规则。可参考如下样例:营养成分表此标签蛋白质含量为“4.5克”;蛋白质的营养素参考值查询GB 28050A.1(即表A.1)为“60g”,按照公式计算蛋白质的NRV%为7.5。指定NRV%的修约间隔应为1,即NRV%应保留至整数位。那么可以采用《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中规定的数值修约规则,也可直接采用四舍五入法,因此该产品中蛋白质的NRV%,无论采用哪种修约规则都应修约为“8”,而标签中的“7”属于营养成分NRV%计算错误。结语消费者通过营养成分表可以直观了解到,100 mL(g)产品大概能满足一个普通成年人一天所需营养成分的多少,利用营养成分表中的营养成分含量占NRV百分比也可以指导合理搭配膳食,因此企业要真实准确地对其进行标识。
为切实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应我国互联网广告业发展新特点、新趋势、新要求,对原《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创新监管规则,进一步细化互联网广告相关经营主体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强化监管措施,对新形势下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助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弹出广告、开屏广告、利用智能设备发布广告等行为作出规范;细化了“软文广告”、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竞价排名广告、算法推荐方式发布广告、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广告、变相发布须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领域的广告监管规则;新增了广告代言人的管辖规定,为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也为互联网广告业规范有序发展赋予了新动能。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强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做好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广告经营主体的行政指导,有效提升互联网广告监管能力和行业发展水平,增强各类广告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以高效能监管促进互联网广告业高质量发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应当展示、标示、告知的信息,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互联网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风尚。第四条 利用互联网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广告发布者的规定。利用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规定;从事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活动的,应当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主体的规定。第五条 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自律公约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第八条 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第十条 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三)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四)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一条 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一)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二)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三)虚假的奖励承诺;(四)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第十二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第十三条 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广告主可以通过自建网站,以及自有的客户端、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网络店铺页面等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广告主委托发布互联网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及时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第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健全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一)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二)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三)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核人员或者设立广告审核机构。本办法所称身份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第十五条 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第十六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二)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三)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者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四)不得以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提供相关广告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广告修改记录以及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信息等;(六)依据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第十七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名广告。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第十八条 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第十九条 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直播间运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条 对违法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情况移送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广告代言人为自然人的,为广告代言人提供经纪服务的机构所在地、广告代言人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其所在地。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相关数据,包括采用截屏、录屏、网页留存、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互联网广告内容;(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证据。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审查或者未按广告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广告发布者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据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广告主未按规定建立广告档案,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能够证明其已履行相关责任、采取措施防止链接的广告内容被篡改,并提供违法广告活动主体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