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USTRY DYNAMICS
为切实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应我国互联网广告业发展新特点、新趋势、新要求,对原《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创新监管规则,进一步细化互联网广告相关经营主体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强化监管措施,对新形势下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助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广告主、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弹出广告、开屏广告、利用智能设备发布广告等行为作出规范;细化了“软文广告”、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竞价排名广告、算法推荐方式发布广告、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广告、变相发布须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领域的广告监管规则;新增了广告代言人的管辖规定,为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也为互联网广告业规范有序发展赋予了新动能。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强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做好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广告经营主体的行政指导,有效提升互联网广告监管能力和行业发展水平,增强各类广告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以高效能监管促进互联网广告业高质量发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应当展示、标示、告知的信息,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国家鼓励、支持开展互联网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风尚。第四条 利用互联网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广告发布者的规定。利用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规定;从事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活动的,应当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关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主体的规定。第五条 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自律公约和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第八条 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第十条 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三)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四)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一条 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一)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二)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三)虚假的奖励承诺;(四)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第十二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第十三条 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广告主可以通过自建网站,以及自有的客户端、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网络店铺页面等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广告主委托发布互联网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及时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第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健全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一)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二)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三)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核人员或者设立广告审核机构。本办法所称身份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第十五条 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第十六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二)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三)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者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四)不得以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提供相关广告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广告修改记录以及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信息等;(六)依据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第十七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名广告。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第十八条 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第十九条 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直播间运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条 对违法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情况移送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广告代言人为自然人的,为广告代言人提供经纪服务的机构所在地、广告代言人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其所在地。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相关数据,包括采用截屏、录屏、网页留存、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互联网广告内容;(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证据。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审查或者未按广告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广告发布者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据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广告主未按规定建立广告档案,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能够证明其已履行相关责任、采取措施防止链接的广告内容被篡改,并提供违法广告活动主体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互联网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核心摘要:保健食品管理模式:备案制产品进入门槛低,上市周期快,但产品可用原材料和功能声称较窄,产品同质化严重;注册制产品从可用原材料和功能声称上更为宽泛,但是需要进行系统评审,批文受行政审批影响大,产品上市时间难以把控。行业问题:产品功能声称受限且已有产品功能同质化严重,消费者更多细分化的保健需求或将难以满足。应对策略:国内企业可通过收购国外优质企业,补齐产品矩阵,满足消费者细分化需求。功能性食品行业问题:产品无法声称功能,与消费者沟通成本高;功效性成分使用量受限,或将影响产品功效性的发挥。应对策略:优化产品配方、多种功效性原材料复配,弥补单一原材料剂量不足的问题;通过功能性试验证明产品功能,为产品质量背书;与消费者的沟通宣传上,引导其对产品功能合理的心理预期。市场机会行业进入门槛:保健食品对企业的法规资质、研发能力和资金实力要求高;功能性食品进入门槛低,发展更为灵活。成熟企业:对于保健食品,通过收购入局是跨界玩家入局较为快速的方式;对于功能性食品,依托企业基因对产品进行升级或者拓展相关品类,复用原有渠道及客户资源,助力公司实现业务增长。初创公司:对于保健食品,从0到1诞生大体量公司的难度大;对于功能性食品,洞察用户未被满足的潜在需求和消费场景,通过原始产品创新占领用户心智,抓住时间窗口实现突围。概念界定 保健食品在中国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和监管法规;功能性食品暂无官方定义,本质上仍是普通食品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将食品划分为普通食品和特殊食品两大类,其中特殊食品包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中国目前并没有关于功能性食品的官方定义,其本质上仍是普通食品,按照普通食品的法规来监管。保健食品:在中国有明确的官方定义和相关法规,产品在上市销售前需要申请并获得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即蓝帽子,保健食品可以根据注册或备案产品情况进行相应的功能声称。功能性食品:目前在中国没有明确的官方定义,其本质上仍是普通食品,按照普通食品进行监管。产品上市前无须注册或备案,不得进行功能声称。保健食品和功能性食品面临完全不同的行业监管01.保健食品保健食品 – 管理模式备案类产品进入门槛低,上市周期快,但产品同质化严重;注册类产品可创新空间相对较大,但产品申报周期长中国根据保健食品所用原料的不同,对产品实施注册和备案双轨制管理。注册制的产品从可用原材料和功能声称上更为宽泛,但是需要对产品进行系统评审,时间周期长;备案制简化了行政审批流程,加速了产品上市时间,但是产品可用原材料和功能声称受限,导致产品同质化严重。备案制产品上市周期快,注册制时间受行政审批影响大保健食品 – 进口保健食品通过跨境电商销售产品无须获得批文,准入门槛低,是进口保健食品进入国内市场的重要渠道进口保健食品在中国的销售方式分为一般贸易和跨境电商两种方式,中国对不同的销售方式实施不同的监管。跨境电商:在国外生产,产品符合原产国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即可,不需要获得国内的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即无需申请蓝帽子,产品在国内作为普通食品来销售。一般贸易:在国外生产,产品除了符合原产地的法律法规外,同时需要要符合国内的法规,按照国内法规监管,销售前需要获得国内的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产品可以在线上以及药店、商场、高端商超、母婴店等线下实体店渠道销售。保健食品 – 行业痛点及问题保健食品功能声称受限且已有产品功能同质化严重,消费者更多细分化的保健需求或将难以满足国家对保健食品的严格监管在确保产品安全性和市场规范发展的同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产品创新。从允许声称的功能来看,目前中国保健食品允许声称的功能限制在24项特定功能以及补充维生素、矿物质功能;从已获批的产品来看,产品类型集中在增强免疫力和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两类产品,合计占已获得批文产品的近五成,且从目前产品发展趋势来看,每年获批的产品仍以这两类产品为主,说明产品同质化严重。从需求端来看,消费者的功能诉求不断细分化,尤其是年轻消费者在生活质量方面的养生需求,现有保健食品或将难以满足。保健食品 – 发展及应对策略国内企业可通过收购国外优质企业,补齐产品矩阵,满足消费者细分化需求目前中国对跨境电商监管较为宽松,进口产品仅需在国家规定进口清单内和满足生产国上市许可,即可向国内消费者展开零售,无需按照国内监管获得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在国内保健食品产品功能声称及产品创新受限,同时消费者保健需求日益细分化多样化的情况下,一些国内无法申请的产品功能可以通过收购国外优质企业补充产品矩阵,抢占市场份额。02.功能性食品功能性食品 – 行业兴起原因供给侧:保健食品药态及功能的局限难以满足年轻消费者的养生需求,催生功能细分及零食态的功能性食品兴起保健食品的功能局限在24项功能及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类,且已获得批文的产品功能偏向满足中老年人的需求,年轻人的美容、肠胃健康、助眠等更多细分化功能需求难以满足。随着年轻人越来越注重养生,在供需不匹配的市场背景下催生了功能性食品的兴起,功能性食品作为普通食品在产品形态等方面创新空间更大。功能性食品 – 行业属性功能性食品在好吃的同时兼具功效性,偏零食和休闲属性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从最基本的满足生存所需,到享受型需求再到营养保健、预防与治疗疾病,对产品的功效性诉求越来越强,使用场景逐渐严肃。保健食品:产品在上市前需要做功能试验验证其产品功效,产品功效及有效剂量不达标则无法上市销售,因此对于保健食品来说在功效性和口感之间发生冲突时优先满足产品的功效性,其次才是产品口感。功能性食品:其定位介于休闲食品和保健食品之间,在满足消费者口感好吃、方便即时的同时兼具功效性,食用场景更加休闲。功能性食品与保健食品在产品定位上不同,满足不同消费人群的不同的养生保健需求。功能性食品 – 产品类型产品形态零食化、方便即时,产品配方低糖低卡健康化功能性食品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产品形态、规格、包装、配方及口味上。产品形态上,功能性食品本质是普通食品,创新空间大,产品形态多样化,涌现出了软糖、气泡水、果冻、乳制品等各种零食态的产品;产品规格上,功能性食品多采用独立小包装,方便携带和随时食用;产品包装上,风格活泼、颜值高、色彩明快,符合年轻人的审美;产品配方上,功能性食品配方延续了近年来低糖低脂的食品风潮,用甜味剂替代传统的蔗糖,配方健康化;产品口味上,各种水果、蔬菜等口味,口感好。产品功效集中在健康与美两大年轻人关注的方向,成分上选择消费者认知度高的成熟原材料,降低科普教育成本 功能性食品作为普通食品无法声称功效,因此产品多选择市场教育较为成熟的功能成分,降低消费者教育成本。产品功能上,集中在肠道健康、美容养颜、护眼、助眠、体重管理等年轻人比较关注的方向。功能性食品 – 行业痛点及问题产品功效性体感不明显,且产品价格高同质化严重,或将影响产品复购和企业盈利保健食品产品在上市前需要做功能试验,证明产品有效性,可以明确声称功能和有官方批文认证,但其仍然面临着产品见效慢,消费者对产品体感不强烈导致产品复购率低的问题。功能性食品产品无法直接声称功能,且市面上产品价格高同质化严重,年轻人喜新厌旧,产品很容易被其他同类产品替代,存在产品复购率低的问题。产品功效受多重因素影响,国家缺乏强制检测,消费者难以辨别产品质量,或将存在劣币驱逐良币,影响行业信誉产品功效受原材料质量、成分配比、生产工艺及有效成分含量等多重因素影响,目前国家层面对功能性食品暂未有产品监管和认证标准,而消费者端仅能根据产品宣传对产品配方、外观等进行浅层次判断。市面上部分产品存在概念性添加的问题,部分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会影响整个行业的声誉和消费者的信任。功能性食品 – 发展及应对策略优化产品配方、多种功效性原材料复配,弥补单一原材料剂量不足的问题;通过功能性试验证明产品功效性,为产品质量背书,提高消费者信任度清晰的产品定位,与消费者的沟通宣传上,引导其对产品功能合理的心理预期功能性食品产品在功效上缺乏国家批文背书,产品溢价又高于普通食品,与消费者的沟通成本较高。对企业来说,需要对产品有清晰的定位,把产品的价值正确传递给消费者,在产品卖点的沟通上,要聚焦于人群,讲出消费者关心的功能诉求,同时要引导消费者对产品合理的心理预期,实现消费者预期、产品价格和产品功效三者之间的平衡。否则,消费者容易对产品形成“又贵又无效”的印象,对产品丧失信任,导致产品复购率低。03.日本时长分析日本-行业概述保健功能食品分为三大细分类别,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根据日本消费者事务厅的定义,食品分为一般食品和保健功能食品两类。其中,保健功能食品分为特定保健食品、营养机能食品和功能性标示食品三类。特定保健用食品于1991年引入,实行审批制,进入门槛高;营养机能食品于2001年引入,产品成分及用量需使用经过科学认证的营养成分,产品可以直接上市销售;功能性标示食品于2015年引入,上市前60天企业向消费者事务厅备案即可。以上三种食品获批后均可对批准的功能进行标示。日本 – 功能性标示食品FFC制度的实施规范了行业发展,刺激了市场增长日本于2015年4月开始实施功能性标示食品制度,FFC制度在FOSHU市场增速放缓甚至出现负增长的背景下推出,该法案的出台,激发了企业开发新产品的热情,刺激了经济增长。政策的放开使功能性标示食品产品种类不断丰富,市场规模快速增长。FFC制度下行业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监管有待进一步完善FFC制度在刺激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存在产品同质化、产品标签与产品功能不符、产品撤回率高等问题。说明政策监管仍需进一步完善,以及企业在开发产品时需要明确好产品定位及差异性,提高产品上市的成功率和产品生命周期。日本 – 总结与启示日本FFC制度的推出背景与中国现处于完全不同的发展阶段在日本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及经济低迷、FOSHU市场增幅放缓的背景下,政府认为生产和销售更多的保健食品有利于振兴经济,从而催生了FFC制度,一方面可以刺激经济增长,同时也可以提高国民身体健康水平。当前中国人口老龄化和人均GDP相当于日本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水平。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中国保健食品行业的法律法规仍处于不断完善的状态,中国关于功能性食品的相关制度或将在短期内处于缺失状态。短期内,中国功能性食品仍将按照普通食品来监管,行业的有序发展需要企业自律。企业需要明确自身产品定位,在法规的许可下与消费者进行正确沟通,引导其对产品功能合理的心理预期。市场机会 – 行业进入门槛保健食品对企业的法规资质、研发能力和资金实力要求高,准入门槛高;功能性食品进入门槛低,发展更为灵活保健食品行业法规壁垒高,受行政审批影响,产品上市时间难以把控,对于企业来说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高。因此,需要企业具备市场前瞻性、较强的研发能力、熟悉行业法规细则。目前市场参与者以保健食品公司为主;药企也是保健食品赛道的主要玩家,药企在研发、生产资质等方面的要求比食品严格,进入保健食品行业属于降维入局;近年来,保健食品行业因其成长性及高毛利率属性吸引不少跨界玩家入局,典型的如乳企,这类企业多通过收购入局,通过收购获得相应的生产资质和产品线。功能性食品无论是对企业资金实力还是产品开发周期来说,要求都较低。按照普通食品来监管,产品创新空间大,行业进入壁垒低。功能性食品本质上是普通食品,按照普通食品监管和上市,其进入门槛低,初创公司、传统食品饮料企业、保健食品企业、制药企业、原材料供应商等不同背景企业皆纷纷入局。市场机会 – 保健食品 成熟企业:对于跨界玩家来说,通过收购入局是较为快速的方式随着国家相关行业法规的逐步出台和不断细化,国家对保健食品行业的监管日趋严格,行业规范化程度和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保健食品作为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面临完全不同的监管,对于圈外玩家来说,通过收购是入局较为快速的方式。成熟企业:对于圈内玩家来说,比拼其对产品的前瞻布局能力,提前卡位新功能赛道,但政策放开时间不确定对于保健食品大企业而言,考验其在维护原有产品的基础上,布局新功能的能力。目前保健食品的24项功能发展较为成熟,产品同质化严重,产品创新空间小,企业提前研发和布局新功能,国家政策一旦放开,有利于企业提前卡位,利用批文产品申报的时间差,迅速铺市场,获得先发优势。国家政策虽然鼓励企业申报新功能,但政策放开时间不确定,企业投资回报周期长,适合研发能力强和资金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市场机会 – 保健食品初创公司:从0到1诞生大体量公司的难度大保健食品行业法规壁垒高,对于初创公司来说,从0开始搭建团队进入市场,时间成本、资金成本要求高,且已有功能产品发展成熟,产品创新空间有限,与大企业比不具有差异化及竞争优势,对于初创公司来说,跑出大体量公司的难度大。市场机会 – 功能性食品产品的物理属性终将被追平,满足消费者的功能诉求和情感诉求的品牌商才能在产品日益同质化的竞争中实现突围功能性食品作为普通食品不存在研发壁垒及法规壁垒,行业进入门槛低,产品上市周期快且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快速迭代。因此对于功能性食品企业来说,产品的物理属性很容易被其他玩家追平,在产品日益同质化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在满足消费者对产品的功能诉求的同时,通过品牌调性和内涵向消费者传递品牌精神主张,满足消费者的情绪价值,占领用户心智才能实现突围。成熟企业:依托企业基因对产品进行升级或拓展相关品类,复用原有渠道及客户资源,助力公司实现业务增长对于成熟企业而言,在原有品类竞争激烈、行业利润率降低、市场增速缓慢的背景下,拓展功能性食品赛道,一方面可以满足消费者对食品健康化功能化的诉求,另一方面与普通食品相比,功能性产品溢价高,毛利率更高,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根据企业原有基因不同,成熟企业在生产线、渠道、客群等方面部分资源可以复用。在功能性食品无法声称功能及功效性无法衡量的行业现状下,大厂品牌背书性更强,更容易获得消费者信任。但另一方面成熟企业可能存在品牌老化问题,在新产品打造与宣传上要打破老品的局限,采用年轻消费者偏好和容易接受的方式。初创公司:洞察用户未被满足的潜在需求和消费场景,通过原始产品创新占领用户心智,抓住时间窗口实现突围功能性食品行业进入门槛低,产品很容易被模仿,对于初创而言想要在产品力容易被追平的领域实现突围,需要精准洞察用户未被满足的潜在需求和消费场景,从细分功能切入,打磨产品力和品牌力,满足消费者的功能诉求和情感诉求占领用户心智,抓住时间窗口实现突围。发展机遇与局限性受老龄化、健康化趋势的红利,看好行业未来发展前景;但受行业法规的局限,短期内企业发展或将戴着镣铐跳舞
不同的法规或标准中对食品有不同的分类,涉及到的食品分类有特殊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以及其他普通食品等,那么特殊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如何区分的,具体的依据是什么呢,食品伙伴网带您了解一下。一、什么是特殊食品《食品安全法》中的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以上三类食品的特殊表现在国家对其实施严格的管理,生产特殊食品应先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然后根据各类别食品生产许可审核细则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之后展开生产。 二、什么是特殊膳食用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中对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为“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GB 13432中附录A明确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辅助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三、特殊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区别和联系从以上分类来看,特殊食品不等同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特殊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含有交叉的类别,如保健食品仅属于特殊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既属于特殊食品又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其他辅助营养补充品和运动营养食品等仅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也纳入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许可类别中;目前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品类仍然较少,随着我国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也会不断丰富。特殊食品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区别与联系见下图: 四、注册或备案的要求关于特殊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对特殊食品有注册或备案的要求;如保健食品,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关于既属于特殊食品又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如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辅助营养补充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我国对其并无注册或备案的要求,申请生产许可证之后即可展开生产,产品标签应该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及相应的产品标准中的要求。 小结 特殊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在生产经营或标签标识等方面的管理与普通食品相比较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关注相应的标准法规要求,确保生产经营符合要求的产品。
近日,国家卫健委就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推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食品包装标识的立法完善制定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建议》《关于推动儿童食品标准化规范化健康发展的建议》等进行答复。答复称,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已涵盖儿童食品安全和营养要求,将加快出台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做好《中国学龄儿童膳食指南(2022)》等宣传解读,加强对未成年人营养膳食指导。答复称,国家卫健委和有关部门高度关注儿童青少年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按照“最严谨的标准”要求,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已涵盖儿童食品安全和营养要求:一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涵盖儿童食品,二是加强儿童膳食营养指导,三是严防儿童食品安全风险,四是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关于“儿童食品”宣称及标准。根据国内外法律法规和科学研究,除婴幼儿所食用的主辅食品需要对营养成分含量进行特别规定外,3岁以上儿童膳食宜通过倡导多样化膳食搭配满足儿童营养发育需求。据调查,大多“儿童食品”实际营养价值与成人食品无明显差异,企业以此为噱头,获取高额利润。个别企业甚至夸大儿童食品对儿童的安全、营养和生长发育作用等,谋取不当商业利益。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规定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等。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食品添加剂的风险评估结果适用于不同年龄组的人群,包括未成年人。因此,该标准能够保障包括未成年人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安全。为强化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关于“三高”标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脂肪和钠的含量作出了强制性规定。目前该标准正在修订,拟增加强制标示饱和脂肪含量和糖含量的要求,同时允许采用图形、文字等形式对能量、钠含量、脂肪含量等加以说明。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拟要求强制标示“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提示语。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加快出台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做好《中国学龄儿童膳食指南(2022)》等宣传解读,加强对未成年人营养膳食指导;与多部门加强调研、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研究解决声称适用于儿童等特定人群食品的突出问题。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制度,对发现的风险隐患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风险隐患开展核查,适用于本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婴幼儿辅助食品有自查要求的,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执行。第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包括企业自查、自查问题报告和风险隐患核查。企业自查是指企业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对发现的风险隐患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自查问题报告是指企业将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风险隐患核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企业自查问题报告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依据《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进行的核查处置。第二章 企业自查第四条 企业应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自查。(一)食品生产企业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委托生产、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及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二)企业对前次自查发现风险隐患问题的整改情况;(三)企业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前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四)企业参照《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的相关内容进行自查的情况。第五条 企业应综合考虑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等级、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定期开展自查,每年自查应不少于1次。自查工作可结合企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开展。生产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等重点食品及高风险类别食品的企业,每年自查应不少于2次。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发生变更、停产1个月以上复工复产前、季节性生产前,企业应开展自查;出现产品抽检不合格、被投诉举报发现问题等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企业亦应开展自查。第六条 企业应如实填写《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表》(附件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自查表由企业留存备查。第三章 自查问题报告第七条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或者在自查中发现风险隐患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填写《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隐患自查问题报告单》(附件2),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报送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自查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八条 报告单主要内容包括:问题发现日期、报告事项、具体内容、已采取的措施、请示监管部门解决事项等。第九条 企业在自查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一同上报:(一)新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二)获得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第四章 风险隐患核查第十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自查问题报告后,应及时对企业报告的问题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企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进行现场核查。(一)发现企业报告的问题存在明显问题、漏洞,仍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二)在食品安全抽检或者风险监测中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三)企业被投诉举报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风险隐患核查参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及《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的内容进行。第十二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风险隐患核查应当填写《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核查记录表》(附件3),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核查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留存。第十三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并指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可以现场整改的,应当对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进行记录;需要限期整改的,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对核查中发现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责令企业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企业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督查。第十五条 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第十六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问题报告,并及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核查。第十七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隐患自查问题报告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核查记录表》等核查记录信息及整改情况及时上传至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平台,并纳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风险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企业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不少小伙伴都容易混淆特医食品和保健食品。如何正确认识特医食品和保健食品呢?为需要的人群选择更为合适的产品食用。特医食品与保健食品的区别定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简称特医食品)。特医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置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用其他食品配合食用。从相关管理法规的严格程度比,特医食品仅次于药品,远高于普通食品及保健食品。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是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其所谓的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分类:特医食品根据不同临床需求和适用人群分为3类,即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和非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能够满足目标人群在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下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按照不同年龄段分为两类。GB2992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附录中列出了目前临床需求量大、有一定使用基础的13种常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满足目标人群部分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适用于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根据国内外法规、使用现状和组成特征,常见的包括营养素组件、电解质配方、增稠组件、流质配方和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等。保健食品。包括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和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作用主要是补充膳食供给的不足。原料要求:特医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关要求,禁止使用危害食用者健康的物质,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不得添加对患者病情不利的物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保健食品的原料较为广泛,主要包括普通食品、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维生素和矿物质、真菌、益生菌等;辅料应当仅以满足产品工艺需要或改善产品色、香、味为目的,并且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及标准。营养提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作为一种营养补充途径,为目标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支持。全营养配方食品单独食用时即可满足目标人群的全部营养需求;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单独食用时既可满足目标人群的营养需求,又可有针对性的适应不同疾病的特异性代谢状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能够满足目标人群某一方面或者某几方面的营养需求,但不能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的全部营养需求,应当根据个体的特殊医学状况,与其他食物配合食用。保健食品以调节人体机能为目的,强调产品具有保健功能而非提供营养成分,其使用的原料原则上不提供热量,不含全面的营养素,因此不能够代替正常饮食。目标人群:由于两类特殊食品具有不同的食用目的,因此所针对的目标人群具有较大差别。特医食品适用于有特殊医学状况、对营养素有特别需求的人群,如无法通过进食普通膳食满足营养需求的人群,所以其形态更接近于普通食品,充分考虑了饮食和使用的依从性。保健食品根据原料和保健功能的不同具有特定的适宜人群,如免疫力低下者、中老年人、需要补充维生素的人群等,这类人群能够正常进食,故保健食品多为小剂量浓缩形态,不提供额外的能量。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规定》要求,健全企业责任体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规定》要求,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企业要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日管控,是指由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周排查,是指由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排查风险、分析研判、解决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月调度,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听取工作汇报,对当月情况进行总结,对下月工作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规定》要求,明确履职保障措施。企业要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要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设立调整及履职情况记录存档,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重要内容。要组织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培训,并提供相应保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规定》要求,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依法明确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以及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法律责任。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对于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推动《规定》实施为契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企业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第五条 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二)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三)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四)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五)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第六条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三)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四)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将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第七条 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第八条 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三)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四)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第九条 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一)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鼓励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企业生产经营中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食品安全总监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食品安全员等。第二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保健食品指含有维生素、矿物质、香草或其他植物、氨基酸等饮食成分的口服产品等。保健食品可作日常饮食的补充,提供营养素,加强吸收食物能力。保健食品可帮助调节人体机能。保健食品可供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按照成分归类,保健食品可分为海洋保健食品、珍稀陆上动物保健食品、维生素及矿物质、益生菌保健食品、草本或其他植物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市场规模按销售额计算,中国保健食品市场规模2017年的419亿元增长至2021年的627亿元,复合增长率约为11%。随着老龄化人口不断增加,加上中国居民健康意识提高,预计保健食品销售值将会保持增长趋势。预计2022年中国保健食品市场规模将达到671亿元。本地保健食品市场规模保健食品市场可划分为本地品牌市场及进口品牌市场。过往本地品牌享有较高增长,2021年达到326亿元,预计2022年中国保健食品本地品牌市场规模将达到349亿元。进口保健食品市场规模中国保健食品进口品牌市场规模从2017年的204亿元增长至2021年的301亿元,复合增长率约为10%。预计2022年中国保健食品进口品牌市场规模将达到322亿元。发展趋势1、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升由“权健事件”所引发的负面舆情促使行业主管部门对保健食品行业开展了一系列监管行动、颁布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力度不断加大。随着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整个保健食品行业的监管日趋规范,这将有助于解决保健食品行业监管混乱的局面,加速行业集中化并为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2、营养保健食品功能趋于专一化,品种趋于多样化随着保健食品企业对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不断加大,以及人们获得保健食品知识渠道的增多,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认识越来越全面,消费理念越来越成熟,更倾向于选择功能专一化的营养保健食品。这种消费理念的变化导致营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转而重视保健食品功能分散化和单种保健食品功能专一化。同时,消费者对于保健食品需求的多元化也将带动产品的多样化。3、消费人群年龄阶层不断扩大,市场需求旺盛我国传统保健食品的消费人群以中老年人群为主。随着中国社会的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快,老龄人口规模不断增长,以及人们养生、保健意识不断增强,保健食品消费需求稳步增长。同时,近年来,随着生活方式的改变和健康理念的普及,保健食品消费人群年龄阶层不断扩大,中青年人群对于保健食品的消费需求亦在快速上升,市场需求旺盛。更多资料请参考中商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保健行业市场前景及投资机会研究报告》,同时中商产业研究院还提供产业大数据、产业情报、产业研究报告、产业规划、园区规划、十四五规划、产业招商引资等服务。
为加强我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督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食品追溯信息记录要求》(GB/T 37029)《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保健食品企业生产实际,现就全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追溯体系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目标指导全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规范、有效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客观、真实地记录和保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实现保健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切实增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二、基本原则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追溯体系以及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企业建立。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是生产追溯体系建立的责任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生产追溯体系,履行追溯责任。(二)部门指导。省、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追溯体系。(三)统筹协调。省市场监管部门统一领导,做好保健食品生产追溯体系建立的统筹、协调、推进及分类指导工作。三、追溯信息要素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追溯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记录企业信息、产品信息、原辅料及包装材料信息、进货查验、出入库、领用使用、生产、环境控制、抽样和留样、出厂检验、不合格品处理、设备、设施、销售、出货、投诉或异常处理、退货、召回、销毁、员工管理、培训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信息。保健食品生产环节涉及的追溯信息包括基本记录信息、动态记录信息及标签信息,追溯信息要素如下:(一)基本记录信息1.企业信息。应记录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信息。2.产品信息。应记录保健食品的产品名称、类别名称、执行标准、配料、生产工艺、标签标识、标签说明书、规格、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批准证书或备案凭证(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产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记录变化的时间和内容等信息。3.原辅料及包装材料信息。应记录保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保质期、生产企业。(二)动态记录信息1.进货查验记录信息。应记录保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供应商资质、检验合格报告。鼓励最大限度将追溯链条向上游原辅材料供应环节延伸。2.出入库记录信息。应记录保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出入库数量和时间、库存量、责任人员。3.领用记录信息。应记录保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领用日期、保质期、生产地点、数量、责任人员。4.生产记录信息。应记录保健食品的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生产指令、各工序生产记录、工艺参数、中间产品和产品检验报告、清场记录、物料平衡记录、生产偏差处理、最小销售包装的标签说明书。企业应根据不同剂型保健食品生产工艺和产品特点等,确定生产过程关键质量参数及产品各工序阶段的抽检情况需要记录的具体信息内容,作为生产过程控制规范,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内容有调整时,应记录调整的相关情况。5.环境控制记录信息。生产过程应记录生产场所的名称、环境温度、湿度、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压差、测量日期、测量时间、责任人员。贮存过程应记录贮存场所名称、环境温度、湿度、测量日期、测量时间、责任人员。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贮存的,应记录贮存条件的相关信息。非常温下保存的保健食品,应记录运输温度、测量日期、测量时间、责任人员。6.抽样和留样记录信息。应记录保健食品的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抽样和留样时间、责任人员。7.出厂检验记录信息。应记录保健食品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并保存出厂检验相关凭证。8.设备记录信息。应记录与保健食品生产过程相关的设备信息,包括材质、采购、设计、安装、使用、监测、控制、清洗、消毒、保养、维修等信息,并与相应生产过程信息关联,保证设备使用情况明晰,符合相关规定。9.设施记录信息。应记录与保健食品生产过程相关的设施信息,包括原辅材料贮存车间、洁净车间、一般生产车间、成品库、检验室、供水、排水、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通风、照明、仓储、温控等设施基本信息,以及相关的管理、使用、保养、维修、变化等信息,并与相应生产过程信息关联,保证设施使用情况明晰,符合相关规定。10.销售记录信息。应记录销售单据编号、保健食品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购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目的地、数量、销售日期。鼓励最大限度将追溯链条向下游产品销售环节延伸。11.出货记录信息。应记录出货单据编号、购货者名称、运输目的地、物流公司名称、运输车辆牌号、驾驶员姓名、产品名称、规格、发货数量、发货日期。12.投诉或异常处理记录信息。应记录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投诉原因、处理结果。13.退货记录信息。应记录退回的保健食品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退货原因、退货方名称、退货方联系方式。14.不合格品处理记录信息。应记录不合格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数量、不合格原因、处理措施、处理结果。15.召回记录信息。应记录召回保健食品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召回原因、范围、处理结果、后续整改方案、控制风险和危害。16.销毁记录信息。应记录保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不合格产品、召回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毁日期、销毁数量、销毁地点、处理方式、责任人员。监管部门实施现场监督的,还应记录相关监管人员基本信息。企业可依法采取补救措施、继续销售的,应记录采取补救措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处理方式。17.人员管理记录信息。应记录与保健食品生产过程相关人员的资质、岗位信息、健康信息、健康证编号,并与相应的生产过程履职信息关联,符合相关规定。明确人员各自职责,包括质量安全管理、原辅材料采购、技术工艺、生产操作、检验、贮存等不同岗位、不同环节,切实将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的具体人员,记录履职情况。根据不同剂型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特点,确定关键岗位,重点记录负责人的相关信息。18.培训记录信息。应记录追溯相关人员的培训计划、参加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三)标签信息1.保健食品原料储存标签信息。应标识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规格、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数量。2.食品添加剂储存标签信息。应标识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规格、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适用范围、使用限量、贮存条件、警示标识。3.食品包装材料储存标签信息。应标识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规格、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半成品储存标签信息。应标识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5.成品标签信息。应标识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者名称、联系方式、保质期、商品条码。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信息,建立追溯体系并标识追溯码。四、信息记录基本要求(一)制度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信息记录制度,对保健食品供应链的环节信息详细记录,确保对保健食品从原料采购到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信息记录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信息记录文件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并定期对信息记录文件进行更新。(二)形式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追溯信息记录应为电子化形式,可采用一维码、二维码、RFID等作为信息记录的载体,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信息。条件尚不能满足电子化要求的可暂时采用纸质形式,且在必要时能够出示。(三)信息记录要求信息记录应在当班填写或采集。填写信息记录时内容应完整,企业名称的缩写或简写应统一,并提供与企业全名的对应表,其他内容不得简写、缩写。填写数据、文字及签名时应做到清晰易读。有修改时应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信息记录应由记录填写人员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清晰。电子化形式的信息记录的签名应符合《信息安全技术公钥基础设施电子签名格式规范》(GB/T 25064)的规定。(四)保存期限保健食品追溯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保健食品保质期满后1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留样数量应满足产品质量追溯检验的要求,样品至少保存至保质期满后1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原料提取物、复配营养素的追溯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编者按:膳食指南是健康教育和公共政策的基础性文件,是国家实施《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和《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的一个重要技术支撑。2022年4月26日上午,《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22)》发布会在京举行。【平衡膳食八准则——核心推荐】准则一 食物多样,合理搭配核心推荐:● 坚持谷类为主的平衡膳食模式。● 每天的膳食应包括谷薯类、蔬菜水果、畜禽鱼蛋奶和豆类食物。● 平均每天摄入12种以上食物,每周25种以上,合理搭配。● 每天摄入谷类食物200~300g,其中包含全谷物和杂豆类50~150g;薯类50~100g。准则二 吃动平衡,健康体重核心推荐:● 各年龄段人群都应天天进行身体活动,保持健康体重。● 食不过量,保持能量平衡。● 坚持日常身体活动,每周至少进行5天中等强度身体活动,累计150分钟以上;主动身体活动最好每天6 000步。● 鼓励适当进行高强度有氧运动,加强抗阻运动,每周2~3天。● 减少久坐时间,每小时起来动一动。准则三 多吃蔬果、奶类、全谷、大豆核心推荐:● 蔬菜水果、全谷物和奶制品是平衡膳食的重要组成部分。● 餐餐有蔬菜,保证每天摄入不少于300g的新鲜蔬菜,深色蔬菜应占1/2。● 天天吃水果,保证每天摄入200~350g的新鲜水果,果汁不能代替鲜果。● 吃各种各样的奶制品,摄入量相当于每天300ml以上液态奶。● 经常吃全谷物、大豆制品,适量吃坚果。准则四 适量吃鱼、禽、蛋、瘦肉核心推荐:● 鱼、禽、蛋类和瘦肉摄入要适量,平均每天120~200g。● 每周最好吃鱼2次或300~500g,蛋类300~350g,畜禽肉300~500g。● 少吃深加工肉制品。● 鸡蛋营养丰富,吃鸡蛋不弃蛋黄。● 优先选择鱼,少吃肥肉、烟熏和腌制肉制品。准则五 少盐少油,控糖限酒核心推荐:● 培养清淡饮食习惯,少吃高盐和油炸食品。成年人每天摄入食盐不超过5g,烹调油25~30g。● 控制添加糖的摄入量,每天不超过50g,最好控制在25g以下。● 反式脂肪酸每天摄入量不超过2g。● 不喝或少喝含糖饮料。● 儿童青少年、孕妇、乳母以及慢性病患者不应饮酒。成年人如饮酒,一天饮用的酒精量不超过15g。准则六 规律进餐,足量饮水核心推荐:● 合理安排一日三餐,定时定量,不漏餐,每天吃早餐。● 规律进餐、饮食适度,不暴饮暴食、不偏食挑食、不过度节食。● 足量饮水,少量多次。在温和气候条件下,低身体活动水平成年男性每天喝水1 700ml,成年女性每天喝水1 500ml。● 推荐喝白水或茶水,少喝或不喝含糖饮料,不用饮料代替白水。准则七 会烹会选,会看标签核心推荐:● 在生命的各个阶段都应做好健康膳食规划。● 认识食物,选择新鲜的、营养素密度高的食物。● 学会阅读食品标签,合理选择预包装食品。● 学习烹饪、传承传统饮食,享受食物天然美味。● 在外就餐,不忘适量与平衡。准则八 公筷分餐,杜绝浪费核心推荐:● 选择新鲜卫生的食物,不食用野生动物。● 食物制备生熟分开,熟食二次加热要热透。● 讲究卫生,从分餐公筷做起。● 珍惜食物,按需备餐,提倡分餐不浪费。● 做可持续食物系统发展的践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