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USTRY DYNAMICS
不同的法规或标准中对食品有不同的分类,涉及到的食品分类有特殊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以及其他普通食品等,那么特殊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如何区分的,具体的依据是什么呢,食品伙伴网带您了解一下。一、什么是特殊食品《食品安全法》中的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以上三类食品的特殊表现在国家对其实施严格的管理,生产特殊食品应先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然后根据各类别食品生产许可审核细则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之后展开生产。 二、什么是特殊膳食用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中对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定义为“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GB 13432中附录A明确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辅助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三、特殊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区别和联系从以上分类来看,特殊食品不等同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特殊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含有交叉的类别,如保健食品仅属于特殊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既属于特殊食品又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其他辅助营养补充品和运动营养食品等仅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也纳入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许可类别中;目前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品类仍然较少,随着我国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也会不断丰富。特殊食品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区别与联系见下图: 四、注册或备案的要求关于特殊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对特殊食品有注册或备案的要求;如保健食品,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关于既属于特殊食品又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如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辅助营养补充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我国对其并无注册或备案的要求,申请生产许可证之后即可展开生产,产品标签应该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及相应的产品标准中的要求。 小结 特殊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在生产经营或标签标识等方面的管理与普通食品相比较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关注相应的标准法规要求,确保生产经营符合要求的产品。
近日,国家卫健委就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推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食品包装标识的立法完善制定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建议》《关于推动儿童食品标准化规范化健康发展的建议》等进行答复。答复称,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已涵盖儿童食品安全和营养要求,将加快出台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做好《中国学龄儿童膳食指南(2022)》等宣传解读,加强对未成年人营养膳食指导。答复称,国家卫健委和有关部门高度关注儿童青少年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按照“最严谨的标准”要求,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已涵盖儿童食品安全和营养要求:一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涵盖儿童食品,二是加强儿童膳食营养指导,三是严防儿童食品安全风险,四是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关于“儿童食品”宣称及标准。根据国内外法律法规和科学研究,除婴幼儿所食用的主辅食品需要对营养成分含量进行特别规定外,3岁以上儿童膳食宜通过倡导多样化膳食搭配满足儿童营养发育需求。据调查,大多“儿童食品”实际营养价值与成人食品无明显差异,企业以此为噱头,获取高额利润。个别企业甚至夸大儿童食品对儿童的安全、营养和生长发育作用等,谋取不当商业利益。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规定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等。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食品添加剂的风险评估结果适用于不同年龄组的人群,包括未成年人。因此,该标准能够保障包括未成年人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安全。为强化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关于“三高”标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脂肪和钠的含量作出了强制性规定。目前该标准正在修订,拟增加强制标示饱和脂肪含量和糖含量的要求,同时允许采用图形、文字等形式对能量、钠含量、脂肪含量等加以说明。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拟要求强制标示“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提示语。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加快出台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做好《中国学龄儿童膳食指南(2022)》等宣传解读,加强对未成年人营养膳食指导;与多部门加强调研、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研究解决声称适用于儿童等特定人群食品的突出问题。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制度,对发现的风险隐患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风险隐患开展核查,适用于本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婴幼儿辅助食品有自查要求的,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执行。第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包括企业自查、自查问题报告和风险隐患核查。企业自查是指企业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对发现的风险隐患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自查问题报告是指企业将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风险隐患核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企业自查问题报告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依据《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进行的核查处置。第二章 企业自查第四条 企业应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自查。(一)食品生产企业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委托生产、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及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二)企业对前次自查发现风险隐患问题的整改情况;(三)企业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前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四)企业参照《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的相关内容进行自查的情况。第五条 企业应综合考虑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等级、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定期开展自查,每年自查应不少于1次。自查工作可结合企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开展。生产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等重点食品及高风险类别食品的企业,每年自查应不少于2次。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发生变更、停产1个月以上复工复产前、季节性生产前,企业应开展自查;出现产品抽检不合格、被投诉举报发现问题等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企业亦应开展自查。第六条 企业应如实填写《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表》(附件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自查表由企业留存备查。第三章 自查问题报告第七条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或者在自查中发现风险隐患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填写《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隐患自查问题报告单》(附件2),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报送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自查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八条 报告单主要内容包括:问题发现日期、报告事项、具体内容、已采取的措施、请示监管部门解决事项等。第九条 企业在自查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一同上报:(一)新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二)获得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第四章 风险隐患核查第十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自查问题报告后,应及时对企业报告的问题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企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进行现场核查。(一)发现企业报告的问题存在明显问题、漏洞,仍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二)在食品安全抽检或者风险监测中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三)企业被投诉举报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风险隐患核查参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及《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的内容进行。第十二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风险隐患核查应当填写《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核查记录表》(附件3),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核查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留存。第十三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并指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可以现场整改的,应当对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进行记录;需要限期整改的,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对核查中发现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责令企业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企业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督查。第十五条 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第十六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问题报告,并及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核查。第十七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隐患自查问题报告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核查记录表》等核查记录信息及整改情况及时上传至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平台,并纳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风险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企业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不少小伙伴都容易混淆特医食品和保健食品。如何正确认识特医食品和保健食品呢?为需要的人群选择更为合适的产品食用。特医食品与保健食品的区别定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简称特医食品)。特医食品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置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用其他食品配合食用。从相关管理法规的严格程度比,特医食品仅次于药品,远高于普通食品及保健食品。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是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其所谓的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分类:特医食品根据不同临床需求和适用人群分为3类,即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和非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能够满足目标人群在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下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按照不同年龄段分为两类。GB2992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附录中列出了目前临床需求量大、有一定使用基础的13种常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满足目标人群部分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适用于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根据国内外法规、使用现状和组成特征,常见的包括营养素组件、电解质配方、增稠组件、流质配方和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等。保健食品。包括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和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作用主要是补充膳食供给的不足。原料要求:特医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关要求,禁止使用危害食用者健康的物质,不得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不得添加对患者病情不利的物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保健食品的原料较为广泛,主要包括普通食品、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维生素和矿物质、真菌、益生菌等;辅料应当仅以满足产品工艺需要或改善产品色、香、味为目的,并且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及标准。营养提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作为一种营养补充途径,为目标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支持。全营养配方食品单独食用时即可满足目标人群的全部营养需求;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单独食用时既可满足目标人群的营养需求,又可有针对性的适应不同疾病的特异性代谢状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能够满足目标人群某一方面或者某几方面的营养需求,但不能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的全部营养需求,应当根据个体的特殊医学状况,与其他食物配合食用。保健食品以调节人体机能为目的,强调产品具有保健功能而非提供营养成分,其使用的原料原则上不提供热量,不含全面的营养素,因此不能够代替正常饮食。目标人群:由于两类特殊食品具有不同的食用目的,因此所针对的目标人群具有较大差别。特医食品适用于有特殊医学状况、对营养素有特别需求的人群,如无法通过进食普通膳食满足营养需求的人群,所以其形态更接近于普通食品,充分考虑了饮食和使用的依从性。保健食品根据原料和保健功能的不同具有特定的适宜人群,如免疫力低下者、中老年人、需要补充维生素的人群等,这类人群能够正常进食,故保健食品多为小剂量浓缩形态,不提供额外的能量。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规定》要求,健全企业责任体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规定》要求,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企业要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日管控,是指由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周排查,是指由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排查风险、分析研判、解决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月调度,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听取工作汇报,对当月情况进行总结,对下月工作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规定》要求,明确履职保障措施。企业要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要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设立调整及履职情况记录存档,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重要内容。要组织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培训,并提供相应保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规定》要求,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依法明确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以及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法律责任。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对于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推动《规定》实施为契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企业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第五条 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二)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三)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四)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五)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第六条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三)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四)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将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第七条 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第八条 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三)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四)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第九条 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一)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鼓励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企业生产经营中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食品安全总监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食品安全员等。第二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保健食品指含有维生素、矿物质、香草或其他植物、氨基酸等饮食成分的口服产品等。保健食品可作日常饮食的补充,提供营养素,加强吸收食物能力。保健食品可帮助调节人体机能。保健食品可供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按照成分归类,保健食品可分为海洋保健食品、珍稀陆上动物保健食品、维生素及矿物质、益生菌保健食品、草本或其他植物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市场规模按销售额计算,中国保健食品市场规模2017年的419亿元增长至2021年的627亿元,复合增长率约为11%。随着老龄化人口不断增加,加上中国居民健康意识提高,预计保健食品销售值将会保持增长趋势。预计2022年中国保健食品市场规模将达到671亿元。本地保健食品市场规模保健食品市场可划分为本地品牌市场及进口品牌市场。过往本地品牌享有较高增长,2021年达到326亿元,预计2022年中国保健食品本地品牌市场规模将达到349亿元。进口保健食品市场规模中国保健食品进口品牌市场规模从2017年的204亿元增长至2021年的301亿元,复合增长率约为10%。预计2022年中国保健食品进口品牌市场规模将达到322亿元。发展趋势1、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升由“权健事件”所引发的负面舆情促使行业主管部门对保健食品行业开展了一系列监管行动、颁布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力度不断加大。随着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整个保健食品行业的监管日趋规范,这将有助于解决保健食品行业监管混乱的局面,加速行业集中化并为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2、营养保健食品功能趋于专一化,品种趋于多样化随着保健食品企业对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不断加大,以及人们获得保健食品知识渠道的增多,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认识越来越全面,消费理念越来越成熟,更倾向于选择功能专一化的营养保健食品。这种消费理念的变化导致营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转而重视保健食品功能分散化和单种保健食品功能专一化。同时,消费者对于保健食品需求的多元化也将带动产品的多样化。3、消费人群年龄阶层不断扩大,市场需求旺盛我国传统保健食品的消费人群以中老年人群为主。随着中国社会的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快,老龄人口规模不断增长,以及人们养生、保健意识不断增强,保健食品消费需求稳步增长。同时,近年来,随着生活方式的改变和健康理念的普及,保健食品消费人群年龄阶层不断扩大,中青年人群对于保健食品的消费需求亦在快速上升,市场需求旺盛。更多资料请参考中商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保健行业市场前景及投资机会研究报告》,同时中商产业研究院还提供产业大数据、产业情报、产业研究报告、产业规划、园区规划、十四五规划、产业招商引资等服务。
为加强我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督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食品追溯信息记录要求》(GB/T 37029)《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保健食品企业生产实际,现就全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追溯体系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目标指导全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规范、有效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客观、真实地记录和保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实现保健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切实增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二、基本原则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追溯体系以及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企业建立。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是生产追溯体系建立的责任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生产追溯体系,履行追溯责任。(二)部门指导。省、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追溯体系。(三)统筹协调。省市场监管部门统一领导,做好保健食品生产追溯体系建立的统筹、协调、推进及分类指导工作。三、追溯信息要素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追溯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记录企业信息、产品信息、原辅料及包装材料信息、进货查验、出入库、领用使用、生产、环境控制、抽样和留样、出厂检验、不合格品处理、设备、设施、销售、出货、投诉或异常处理、退货、召回、销毁、员工管理、培训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信息。保健食品生产环节涉及的追溯信息包括基本记录信息、动态记录信息及标签信息,追溯信息要素如下:(一)基本记录信息1.企业信息。应记录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信息。2.产品信息。应记录保健食品的产品名称、类别名称、执行标准、配料、生产工艺、标签标识、标签说明书、规格、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批准证书或备案凭证(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产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记录变化的时间和内容等信息。3.原辅料及包装材料信息。应记录保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保质期、生产企业。(二)动态记录信息1.进货查验记录信息。应记录保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供应商资质、检验合格报告。鼓励最大限度将追溯链条向上游原辅材料供应环节延伸。2.出入库记录信息。应记录保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出入库数量和时间、库存量、责任人员。3.领用记录信息。应记录保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领用日期、保质期、生产地点、数量、责任人员。4.生产记录信息。应记录保健食品的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生产指令、各工序生产记录、工艺参数、中间产品和产品检验报告、清场记录、物料平衡记录、生产偏差处理、最小销售包装的标签说明书。企业应根据不同剂型保健食品生产工艺和产品特点等,确定生产过程关键质量参数及产品各工序阶段的抽检情况需要记录的具体信息内容,作为生产过程控制规范,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内容有调整时,应记录调整的相关情况。5.环境控制记录信息。生产过程应记录生产场所的名称、环境温度、湿度、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压差、测量日期、测量时间、责任人员。贮存过程应记录贮存场所名称、环境温度、湿度、测量日期、测量时间、责任人员。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需冷藏、冷冻或其他特殊条件贮存的,应记录贮存条件的相关信息。非常温下保存的保健食品,应记录运输温度、测量日期、测量时间、责任人员。6.抽样和留样记录信息。应记录保健食品的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抽样和留样时间、责任人员。7.出厂检验记录信息。应记录保健食品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并保存出厂检验相关凭证。8.设备记录信息。应记录与保健食品生产过程相关的设备信息,包括材质、采购、设计、安装、使用、监测、控制、清洗、消毒、保养、维修等信息,并与相应生产过程信息关联,保证设备使用情况明晰,符合相关规定。9.设施记录信息。应记录与保健食品生产过程相关的设施信息,包括原辅材料贮存车间、洁净车间、一般生产车间、成品库、检验室、供水、排水、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通风、照明、仓储、温控等设施基本信息,以及相关的管理、使用、保养、维修、变化等信息,并与相应生产过程信息关联,保证设施使用情况明晰,符合相关规定。10.销售记录信息。应记录销售单据编号、保健食品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购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目的地、数量、销售日期。鼓励最大限度将追溯链条向下游产品销售环节延伸。11.出货记录信息。应记录出货单据编号、购货者名称、运输目的地、物流公司名称、运输车辆牌号、驾驶员姓名、产品名称、规格、发货数量、发货日期。12.投诉或异常处理记录信息。应记录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投诉原因、处理结果。13.退货记录信息。应记录退回的保健食品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退货原因、退货方名称、退货方联系方式。14.不合格品处理记录信息。应记录不合格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数量、不合格原因、处理措施、处理结果。15.召回记录信息。应记录召回保健食品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召回原因、范围、处理结果、后续整改方案、控制风险和危害。16.销毁记录信息。应记录保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不合格产品、召回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毁日期、销毁数量、销毁地点、处理方式、责任人员。监管部门实施现场监督的,还应记录相关监管人员基本信息。企业可依法采取补救措施、继续销售的,应记录采取补救措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处理方式。17.人员管理记录信息。应记录与保健食品生产过程相关人员的资质、岗位信息、健康信息、健康证编号,并与相应的生产过程履职信息关联,符合相关规定。明确人员各自职责,包括质量安全管理、原辅材料采购、技术工艺、生产操作、检验、贮存等不同岗位、不同环节,切实将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的具体人员,记录履职情况。根据不同剂型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特点,确定关键岗位,重点记录负责人的相关信息。18.培训记录信息。应记录追溯相关人员的培训计划、参加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三)标签信息1.保健食品原料储存标签信息。应标识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规格、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数量。2.食品添加剂储存标签信息。应标识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规格、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适用范围、使用限量、贮存条件、警示标识。3.食品包装材料储存标签信息。应标识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规格、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半成品储存标签信息。应标识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5.成品标签信息。应标识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者名称、联系方式、保质期、商品条码。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信息,建立追溯体系并标识追溯码。四、信息记录基本要求(一)制度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信息记录制度,对保健食品供应链的环节信息详细记录,确保对保健食品从原料采购到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信息记录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信息记录文件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并定期对信息记录文件进行更新。(二)形式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追溯信息记录应为电子化形式,可采用一维码、二维码、RFID等作为信息记录的载体,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信息。条件尚不能满足电子化要求的可暂时采用纸质形式,且在必要时能够出示。(三)信息记录要求信息记录应在当班填写或采集。填写信息记录时内容应完整,企业名称的缩写或简写应统一,并提供与企业全名的对应表,其他内容不得简写、缩写。填写数据、文字及签名时应做到清晰易读。有修改时应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信息记录应由记录填写人员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清晰。电子化形式的信息记录的签名应符合《信息安全技术公钥基础设施电子签名格式规范》(GB/T 25064)的规定。(四)保存期限保健食品追溯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保健食品保质期满后1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留样数量应满足产品质量追溯检验的要求,样品至少保存至保质期满后1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原料提取物、复配营养素的追溯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编者按:膳食指南是健康教育和公共政策的基础性文件,是国家实施《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和《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的一个重要技术支撑。2022年4月26日上午,《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22)》发布会在京举行。【平衡膳食八准则——核心推荐】准则一 食物多样,合理搭配核心推荐:● 坚持谷类为主的平衡膳食模式。● 每天的膳食应包括谷薯类、蔬菜水果、畜禽鱼蛋奶和豆类食物。● 平均每天摄入12种以上食物,每周25种以上,合理搭配。● 每天摄入谷类食物200~300g,其中包含全谷物和杂豆类50~150g;薯类50~100g。准则二 吃动平衡,健康体重核心推荐:● 各年龄段人群都应天天进行身体活动,保持健康体重。● 食不过量,保持能量平衡。● 坚持日常身体活动,每周至少进行5天中等强度身体活动,累计150分钟以上;主动身体活动最好每天6 000步。● 鼓励适当进行高强度有氧运动,加强抗阻运动,每周2~3天。● 减少久坐时间,每小时起来动一动。准则三 多吃蔬果、奶类、全谷、大豆核心推荐:● 蔬菜水果、全谷物和奶制品是平衡膳食的重要组成部分。● 餐餐有蔬菜,保证每天摄入不少于300g的新鲜蔬菜,深色蔬菜应占1/2。● 天天吃水果,保证每天摄入200~350g的新鲜水果,果汁不能代替鲜果。● 吃各种各样的奶制品,摄入量相当于每天300ml以上液态奶。● 经常吃全谷物、大豆制品,适量吃坚果。准则四 适量吃鱼、禽、蛋、瘦肉核心推荐:● 鱼、禽、蛋类和瘦肉摄入要适量,平均每天120~200g。● 每周最好吃鱼2次或300~500g,蛋类300~350g,畜禽肉300~500g。● 少吃深加工肉制品。● 鸡蛋营养丰富,吃鸡蛋不弃蛋黄。● 优先选择鱼,少吃肥肉、烟熏和腌制肉制品。准则五 少盐少油,控糖限酒核心推荐:● 培养清淡饮食习惯,少吃高盐和油炸食品。成年人每天摄入食盐不超过5g,烹调油25~30g。● 控制添加糖的摄入量,每天不超过50g,最好控制在25g以下。● 反式脂肪酸每天摄入量不超过2g。● 不喝或少喝含糖饮料。● 儿童青少年、孕妇、乳母以及慢性病患者不应饮酒。成年人如饮酒,一天饮用的酒精量不超过15g。准则六 规律进餐,足量饮水核心推荐:● 合理安排一日三餐,定时定量,不漏餐,每天吃早餐。● 规律进餐、饮食适度,不暴饮暴食、不偏食挑食、不过度节食。● 足量饮水,少量多次。在温和气候条件下,低身体活动水平成年男性每天喝水1 700ml,成年女性每天喝水1 500ml。● 推荐喝白水或茶水,少喝或不喝含糖饮料,不用饮料代替白水。准则七 会烹会选,会看标签核心推荐:● 在生命的各个阶段都应做好健康膳食规划。● 认识食物,选择新鲜的、营养素密度高的食物。● 学会阅读食品标签,合理选择预包装食品。● 学习烹饪、传承传统饮食,享受食物天然美味。● 在外就餐,不忘适量与平衡。准则八 公筷分餐,杜绝浪费核心推荐:● 选择新鲜卫生的食物,不食用野生动物。● 食物制备生熟分开,熟食二次加热要热透。● 讲究卫生,从分餐公筷做起。● 珍惜食物,按需备餐,提倡分餐不浪费。● 做可持续食物系统发展的践行者。
一、新食品原料(一)莱茵衣藻莱茵衣藻(Chlamydomonasreinhardtii)属于衣藻科、衣藻属。经藻种培养、发酵罐异养扩大培养、干燥等工艺制成。主要营养成分包括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氨基酸、维生素和矿物质等,其中蛋白质≥30.0%、粗多糖≥10.0%。莱茵衣藻在美国被列为“一般认为安全”物质,可作为膳食蛋白质来源;在新加坡被批准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在我国香港允许其进入市场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审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莱茵衣藻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通过。新食品原料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告内容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鉴于莱茵衣藻在婴幼儿食品中的使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该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藻类及其制品的规定执行。(二)长双歧杆菌长亚种BB536长双歧杆菌长亚种(原名称为“长双歧杆菌”)已被列入我国《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也已列入欧洲食品安全局资格认定(QPS)名单的推荐生物制剂列表以及国际乳品联合会公报(Bulletin of the IDF 455/2012)的“在发酵食品中有技术必要性的微生物品种目录”。长双歧杆菌长亚种BB536(Bifidobacteriumlongumsubsp. longumBB536)从健康婴儿肠道中分离得到,该菌株已在美国、日本被批准用于婴幼儿食品。国内外开展的多项婴幼儿临床研究证明,该菌株具有较好的食用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审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长双歧杆菌长亚种BB536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新食品原料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告内容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该菌株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三)甘蔗多酚甘蔗多酚是以甘蔗为原料,经压榨、过滤、提取,且除去多余糖分和盐分后得到甘蔗糖蜜,再以水、乙醇为提取溶剂,经过滤、真空浓缩、离子交换和喷雾干燥等工艺制成的粉体物质;或经过滤、真空蒸馏等工艺制成的液体物质。主要特征成分为总多酚。美国已将其列为“一般认为安全”物质”,欧盟允许其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澳大利亚与新西兰将其按照普通食品管理,我国台湾地区已将其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本产品推荐食用量为:总多酚含量为200g/kg的粉体推荐食用量为≤1克/天,总多酚含量为14.8g/kg的液体推荐食用量为≤10克/天,超过该含量的按照实际含量折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审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甘蔗多酚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通过。新食品原料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告内容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鉴于甘蔗多酚在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上述人群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该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按照公告规定执行。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一)喹啉黄铝色淀1.背景资料。喹啉黄铝色淀申请作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本次申请用于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仅限糖果包衣)(食品类别05.03)。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允许其作为着色剂用于食品装饰、包衣。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着色剂用于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仅限糖果包衣)(食品类别05.03),增强产品色泽。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二)β-果糖基转移酶1.背景资料。Aspergillusfijiensis来源的β-果糖基转移酶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日本厚生劳动省、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允许其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主要用于将蔗糖转化为低聚果糖。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1886.174)。(三)β-葡聚糖酶1.背景资料。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subtilis)来源的β-葡聚糖酶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法国食品安全局、丹麦兽医和食品局等允许其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主要用于催化β-葡聚糖的水解。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1886.174)。(四)蛋白酶1.背景资料。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subtilis)来源的蛋白酶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丹麦兽医和食品局等允许其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主要用于催化蛋白水解。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1886.174)。(五)海藻糖酶1.背景资料。李氏木霉(Trichodermareesei)来源的海藻糖酶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法国食品安全局、丹麦兽医和食品局等允许其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主要用于催化海藻糖的水解。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1886.174)。(六)磷脂酶A11.背景资料。黑曲霉(Aspergillusniger)来源的磷脂酶A1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法国食品安全局、丹麦兽医和食品局等允许其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主要用于催化磷脂水解。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1886.174)。(七)葡糖氧化酶1.背景资料。黑曲霉(Aspergillusniger)来源的葡糖氧化酶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法国食品安全局、丹麦兽医和食品局等允许其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主要用于催化葡萄糖的氧化。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1886.174)。(八)乳糖酶1.背景资料。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subtilis)来源的乳糖酶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法国食品安全局、丹麦兽医和食品局等允许其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主要用于催化乳糖水解。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1886.174)。(九)植酸酶1.背景资料。黑曲霉(Aspergillusniger)来源的植酸酶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法国食品安全局、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允许其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主要用于催化植酸水解。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1886.174)。(十)五水硫化钠1.背景资料。五水硫化钠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新品种。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允许其作为加工助剂用于食品。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用于制盐工艺,起到脱酸、脱色和沉降重金属的作用,提高食用盐品质。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十一)谷氨酰胺转氨酶1.背景资料。谷氨酰胺转氨酶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允许用于豆类制品,本次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用于风味发酵乳(食品类别01.02.02)和非熟化干酪(食品类别01.06.01)。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日本厚生劳动省等允许其作为稳定剂和凝固剂用于酸奶、天然奶酪和加工奶酪。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稳定剂和凝固剂用于风味发酵乳(食品类别01.02.02)和非熟化干酪(食品类别01.06.01),增强乳制品凝胶强度,提高乳蛋白热稳定性。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1886.174)。(十二)氯化镁1.背景资料。氯化镁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允许用于豆类制品,本次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用于方便米面制品(食品类别06.07)、冷冻米面制品(食品类别06.08)和复合调味料(食品类别12.10)。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欧盟委员会、日本厚生劳动省等允许其作为食品添加剂用于面条、调味品等食品类别。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不需要限定。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增味剂用于方便米面制品(食品类别06.07)、冷冻米面制品(食品类别06.08)和复合调味料(食品类别12.10),与氯化钠一起使用,可补充或增强咸味,起到减盐增味的作用。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氯化镁》(GB25584)。(十三)三氯蔗糖1.背景资料。三氯蔗糖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允许用于糖果、焙烤食品、酱及酱制品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用于再制干酪(食品类别01.06.04)。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等允许其作为甜味剂用于干酪制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为0-15mg/kgbw。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甜味剂用于再制干酪(食品类别01.06.04),改善产品口感。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GB25531)。(十四)叶黄素1.背景资料。叶黄素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允许用于冷冻饮品、糖果、饮料类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用于调制乳(食品类别01.01.03)和风味发酵乳(食品类别01.02.02)。日本厚生劳动省、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允许其作为着色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不需要限定。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着色剂用于调制乳(食品类别01.01.03)和风味发酵乳(食品类别01.02.02),改善产品色相。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叶黄素》(GB26405)。(十五)乙酰磺胺酸钾(又名安赛蜜)1.背景资料。乙酰磺胺酸钾(又名安赛蜜)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允许用于焙烤食品(食品类别07.0),最大使用量为0.3g/kg。本次申请在饼干(食品类别07.03)中扩大用量至0.6g/kg。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允许其作为甜味剂用于饼干及焙烤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为0-15mg/kgbw。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甜味剂用于饼干(食品类别07.03),改善产品口感。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GB25540)。(十六)聚丙烯酰胺1.背景资料。聚丙烯酰胺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允许用于饮料(水处理)的加工工艺、制糖工艺和发酵工艺等。本次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用于制盐工艺。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等允许其作为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用于制盐工艺,快速沉淀卤水中的悬浮颗粒,加快溶液澄清,保证产品质量。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聚丙烯酰胺》(GB31629)。(十七)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1.背景资料。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允许用于豆制品、啤酒、焙烤食品、薯片等加工工艺等。本次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用于酵母加工制品生产加工工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允许其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用于食品。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用于酵母加工制品生产加工工艺,消除酵母加工制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气泡。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GB30612)。(十八)肌醇(环己六醇)1.背景资料。肌醇(原料为植酸钾)申请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肌醇(原料为植酸钙镁)作为营养强化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允许用于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果蔬汁(肉)饮料、风味饮料食品类别。本次申请用于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食品类别01.03.02)、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发酵型产品等)(食品类别14.02.03)、风味饮料(食品类别14.04.02.02)和特殊膳食用品(食品类别13.0)。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欧盟委员会、日本厚生劳动省等允许其用于婴儿配方奶粉、特殊膳食用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食品类别。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用于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食品类别01.03.02)、果蔬汁(肉)饮料(包括发酵型产品等)(食品类别14.02.03)、风味饮料(食品类别14.04.02.02)和特殊膳食用品(食品类别13.0),强化食品中肌醇的含量。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三、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一)磷酸锆(2:1)1.背景资料。该物质常温下为白色粉末,不溶于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日本厚生劳动省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苯乙烯(PS)、聚乳酸(PLA)塑料材料及制品和涂料及涂层。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添加剂可以改善塑料材料及制品的拉伸性能、抗冲击性能和弯曲性能,可提高涂层的耐磨性。(二)C10-C22脂肪酸聚甘油酯1.背景资料。该物质在常温下为浅黄色至棕色的油状液体或固体。欧盟委员会和日本厚生劳动省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用作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中的防雾剂,防雾效果佳、透光率高。(三)2-甲基-2-丙烯酸-1,2-亚乙基酯与2-甲基-2-丙烯酸甲酯的聚合物1.背景资料。该物质常温下为白色固体粉末。欧盟委员会、日本厚生劳动省和瑞士联邦政府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聚乙烯(PE)和聚丙烯(PP)塑料材料及制品。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PE和PP塑料薄膜的防黏连剂,可以减小薄膜拉扯过程中的阻力,使滑动性更好。(四)己二酸与N-(2-氨基乙基)-1,3-丙二胺、氮丙啶、(氯甲基)环氧乙烷、1,2-乙二胺、N,N''-1,2-乙二基二[1,3-丙二胺]、甲酸和α-氢-ω-羟甲基聚(氧-1,2-乙二基)的聚合物1.背景资料。该物质常温下为液体,不溶于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德国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纸生产过程中的湿强剂可以提高纸张强度,并减少生产中蒸汽的消耗,降低能耗。(五)C.I.溶剂红521.背景资料。该物质常温下为红色粉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9685-2016)已批准该物质作为添加剂用于涂料及涂层、黏合剂、纸和纸板。此次申请将其使用范围扩大至食品接触用聚对苯二甲酸1,4-环己烷二甲醇酯(PCT)塑料材料及制品。德国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法国卫生部和荷兰卫生福利及体育部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PCT塑料材料及制品。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是一种红色着色剂,具有较好的稳定性、耐热性、耐光性和耐候性。(六)C.I.颜料黄1801.背景资料。该物质常温下为黄色粉末。GB9685-2016已批准该物质作为添加剂用于PE、PP、PS等多种塑料材料及制品。本次申请将其使用范围扩大至PCT塑料材料及制品。法国卫生部和日本卫生烯烃与苯乙烯塑料协会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PCT塑料材料及制品。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是一种黄色着色剂,具有较好的稳定性、耐热性、耐光性和耐候性。(七)丙烯酸乙酯与丙烯酸和苯乙烯的聚合物1.背景资料。该物质常温下为无色液体,易溶于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欧洲委员会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为涂料的主要成膜物质,容易分散于水,可用于生产水性涂料。形成涂层后,可使涂层有较好的固化性能和柔韧性能。(八)1,3-苯二甲酸与2,2-二甲基-1,3-丙二醇、1,2-乙二醇和己二酸的聚合物1.背景资料。该物质常温下为液体,不溶于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欧洲委员会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为涂料的主要成膜物质,可增加涂层的附着力。成膜后,使其具有较强的抗腐蚀性和抗酸性。(九)甲乙酮肟封端-1-异氰酸根-3-异氰酸根甲基-3,5,5-三甲基环己烷的均聚物1.背景资料。该物质常温下为无色透明液体,可溶于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欧洲委员会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为涂料的主要成膜物质,在高温下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和抗酸性,可提高涂膜在高温蒸煮情况下的耐受度。(十)1,4-苯二甲酸-1,4-二甲酯与癸二酸、2,2-二甲基-1,3-丙二醇和1,2-乙二醇的聚合物1.背景资料。该物质常温下为琥珀色颗粒,不溶于水,可溶于氯仿、二甲苯等有机溶剂。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欧洲委员会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为涂料的主要成膜物质,用于金属罐的涂层中,使其具有较好的柔韧性和阻隔性。(十一)1,4-丁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与甲基丙烯酸羟乙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和苯乙烯的聚合物1.背景资料。该物质常温下为无色或黄色液体,容易分散在水中。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欧洲委员会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为涂料的主要成膜物质,可在金属罐内壁形成保护涂层,提高耐腐蚀性。(十二)1,3-苯二甲酸与氮杂环十三烷-2-酮、1,4-苯二甲酸、1,12-十二烷二酸和3,3'-二甲基-4,4'-二氨基二环己基甲烷的聚合物1.背景资料。该物质常温下是透明固体,不溶于水和乙醇。欧盟委员会和日本卫生烯烃与苯乙烯塑料协会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2.工艺必要性。以该物质为原料生产的塑料材料及制品具有较好的抗应力开裂性、稳定性和抗疲劳性能,以及较高的玻璃化转变温度和比热变形温度。(十三)1,3-苯二甲酸与1,3-苯二甲胺和己二酸的聚合物1.背景资料。该物质常温下为无色透明颗粒,不溶于水。欧盟委员会和日本厚生劳动省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2.工艺必要性。以该物质为原料生产的塑料薄膜,具有良好的氧气阻隔性能、热稳定性能和热成型性能。(十四)3-羟基-2-(羟甲基)-2-甲基丙酸与1,3-二异氰酸根合甲苯和α-氢-ω-羟基聚[氧(甲基-1,2-亚乙基)]的聚合物1.背景资料。该物质常温下为乳白色液体,不溶于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欧盟委员会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生产水性黏合剂的主要原料,用于复合包装和非直接接触食品标签的水性黏合剂时有助于发挥良好的黏结性能。(十五)2-丙烯酸与2-丙烯酸丁酯、乙酸乙烯酯和2-丙烯酸-2-乙基己酯的聚合物1.背景资料。该物质在常温下为白色液体,可部分溶于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欧盟委员会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基础树脂用于复合包装和标签中非直接接触食品的水性黏合剂,具有较高的内聚力,有助于发挥良好的黏结性能。
维生素是人体生命活动过程中必需的一类有机化合物,在免疫反应的各个阶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维生素存在于天然食物中,人体一般不能合成,必须由食物供给,可分为脂溶性(维生素A、D、E、K)和水溶性(B族维生素、维生素C)两类。维生素A——免疫力第一道防线的“守护神”维生素A是一类含有视黄醇生物活性的化合物的总称,具有维持正常视觉、促进上皮组织增殖分化和促进儿童生长发育等功能。其参与人体免疫系统成熟的全过程,能够改善细胞膜的稳定性,维持黏膜屏障的完整性,是免疫力第一道防线的“守护神”。我国成人维生素A的推荐摄入量为男性800μgRAE/d、女性700μgRAE/d。日常生活中,我们能接触到的含维生素A最多的食物是肝脏,鸡蛋中也富含维生素A。一个健康成年人每月食用1至2次猪肝,每次1至2两左右,即可轻松满足维生素A的需要。蔬菜水果当中含有的类胡萝卜素,可以在体内转化为维生素A,尤其是深绿色和红黄色的蔬菜,如西兰花、胡萝卜、菠菜等含类胡萝卜素比较多,也可以起到补充维生素A的作用。B族维生素——“辅助”免疫系统的正常运作B族维生素是一个“大家庭”,包括维生素B1、B2、B6、B12、烟酸、泛酸、叶酸等。B族维生素是参与人体三大营养素新陈代谢的重要辅酶,是维持人体正常机能必不可少的水溶性维生素。B族维生素能介导免疫调节,辅助免疫系统的正常运作,如维生素B6参与淋巴细胞的增殖、分化、成熟和激活,调节细胞因子、趋化因子的产生;维生素B12作为细胞免疫的免疫调节剂;叶酸支持免疫应答等。维生素B1和B6在肉类、蔬菜、谷物、豆类中含量丰富。维生素B2在食物中分布较广,动物性食物中含量相对较高,特别是肝、肾、蛋类、牛奶等。维生素B12绝大部分来自肉类,如鱼类、动物内脏类、蛋类、奶类等。维生素C——增强免疫功能的“头号帮手”维生素C有促进胶原蛋白的合成、促进伤口愈合、美白肌肤等多种功效,通过支持非特异性免疫和特异性免疫反应中的各种细胞功能,有助于免疫防御。中国成年居民维生素C的推荐摄入量为100mg/d。维生素C的主要食物来源是新鲜蔬菜和水果,比如西兰花、辣椒、白菜和刺梨、猕猴桃、草莓等,每天一斤蔬菜半斤水果,足以提供每日所需维生素C,一般人群不需要额外补充。通过日常饮食补充维生素C需要注意的是,蔬菜和水果要吃新鲜的,因为放久了之后维C含量会大大减少。另外,维C受高温容易分解,对于蔬菜,能生吃的就生吃,建议不要过度烹饪。用健康油脂烹饪的菜汤中会留下很多维C,喝了既能补维C,也能补充优质脂肪。维生素D——免疫力的调节剂上世纪,研究者通过实验证明鱼肝油中治疗佝偻病的成分是维生素D。因为是第4个被命名的维生素,所以称为维生素D。维生素D又称抗佝偻病维生素,其主要作用是调节钙、磷代谢,促进肠内钙磷吸收和骨质钙化,维持血钙和血磷的平衡。当人体缺乏维生素D时会出现佝偻病、软骨病、骨质疏松症等。维生素D受体广泛存在于免疫细胞,故其能参与多种免疫细胞的增殖和分化。另外,维生素D既能增强先天性免疫应答,又能抑制获得性免疫系统,从而起到调节免疫应答的作用。中国成年居民维生素D的推荐摄入量为10 μg/d。维生素D在动物类食物中含量丰富,比如肝脏、蛋类、奶制品等,其中富含脂肪的鱼类是维生素D的良好来源。日光照射也是维生素D最主要、最天然和最经济的来源,因而维生素D被称为“阳光维生素”。维生素E——抗脂质过氧化的第一道防线维生素E能保护细胞和细胞内部结构完整,防止某些酶和细胞内部成分遭到破坏。此外,它还能增强黄体激素的分泌,促使受精作用的完成,这也是其生育酚得名的由来。维生素E(生育酚)是细胞组织中重要的脂溶性抗氧化剂,是机体对抗脂质过氧化的第一道防线,从而保护细胞膜免受自由基的破坏,对维持免疫细胞的正常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成年居民维生素E的适宜摄入量为14mg α-TE/d。富含维生素E的食物分布广泛,食用油通常是人们从膳食中摄取维生素E的主要来源。另外,在豆类、坚果和蔬菜中都含有一定量的维生素E。维生素对维持人体正常免疫功能来说必不可少,通过健康均衡的日常饮食可以提供人体所需的各种维生素,从而为身体铸造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线!